《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浏览:62



  吹风会日期:
  2024年4月17日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近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为向社会各界发布《条例》相关情况,今天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
  出席吹风会的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魏刚先生;
  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朱汝孝先生;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维林先生。
  欢迎3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魏刚先生发布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情况,有请。
  魏刚:
  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市应急局向新闻机构、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这次新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修订背景
  开展此次《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责任所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也对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有力举措。二是现实所需。《条例》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13年间一直未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和2021年历经两次修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也于2017年和2022年历经了两次修订,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规定不符,亟需通过修订进行贯彻执行。三是形势所需。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修订《条例》正当其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23年立法完成项目,于2022年年底正式启动。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修订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问题导向和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的三大原则。广泛开展书面调研征集意见建议,搜集分析大量资料,研究借鉴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20余部,参考借鉴各类规定750余项。在起草、审查和审议各阶段先后多次深入镇街、功能区和各类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数次组织召开部门、企业、区(市)等立法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先后多次书面征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立法联系点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得到了全市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关注,共吸收借鉴各类意见建议800余条,按时高效完成了各阶段立法工作。《条例》于2023年4月11日报市政府立法审查,于2023年9月15日提交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3年10月24日和12月27日先后通过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会议审议。2024年2月29日,《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次《条例》修订,是对原法规的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修订过程中共删除29条、修改26条、新增40条。新《条例》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新《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具体表现为“4个注重”。
  一是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一切安全生产工作都需要企业最终落实,因此,《条例》专门开设一个章节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在职责内容上,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总结固化我市“三违”行为查究惩处经验,赋予生产经营单位“违章行为查处”权。在安全管理上,《条例》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及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等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其安全生产情况,从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权益保障上,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安排休假、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防止从业人员因行为失常引发安全事故。
  二是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条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聚力构建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属地监管层面,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逐一明确。同时针对我市各类经济功能区监管模式不一的特点,明确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责边界清单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部门监管层面,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范围未明确问题,规定其范围及职责由同级安委会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针对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不明确问题,规定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的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特别是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专门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避免因执法改革出现监管“真空”。
  三是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条例》通过立法推动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在风险管控方面,《条例》明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具体内容,并对隐患排查三种形式和治理台账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推动建设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铲断由风险演变为事故的链条。在本质安全方面,《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并严格落实“三化”工作要求,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数字化管控等做出强制要求,推动实现“危险的地方没有人、有人的地方不危险”。在教育培训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并适应社会公众日益增强的安全文化知识需求,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实践基地并向社会开放,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是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安全生产没有看客,人人都是主角,此次《条例》修订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围绕解决政府监管配套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对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托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围绕解决企业问题隐患“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风险隐患“把脉问诊”,为企业兜住“安全底”。围绕解决社会群众“自主建安”意识不强的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关注《条例》的发布实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将新《条例》精神迅速传达到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让《条例》的各项规定在我市落地生根,为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面我们将回答各位记者朋友们的提问。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魏刚先生发布介绍。下面是媒体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请提问。
  法治时代网 记者:
  请问,本次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细化措施?
  朱汝孝: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建设者、受益者,也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强化和落实其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次《条例》修订,单独设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全面强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而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职责。《条例》承接上位法进一步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等具体职责,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等具体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单位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规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设置及配备标准。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设置、安委会建立的条件及其职责,具体规定是: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范围。在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将青岛市近年来在违章行为查究惩处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提炼固化,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完善为“安全生产奖惩和违章行为查处制度”,建立违章行为查处长效机制。同时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范围,明确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安全检测评估等方面。
  四是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内容予以细化明确。
  五是对危险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做出详细规定。《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油气管道作业等危险作业,进一步强调危险作业应当遵守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开具危险作业票证、确定专人现场指挥等9项具体规定。同时为确保安全,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规定参观、检查、实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也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此外,《条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设备安装维护和保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齐鲁法制网 记者:
  请问本次《条例》修订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物业服务等重点单位做出了哪些安全方面的规定?
  杨维林: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条例》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全国发生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条例》充分吸取这些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实际及时将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作为立法重点,在《条例》中加以严格规范。
  《条例》第32条专门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出6项具体规定,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一是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要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五是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措施;六要遵守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条例》第33条专门规定了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5项安全生产职责,分别是:一要协调、配合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告知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二要对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保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三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四是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演练;五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相信以上规定将进一步指导规范全市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青岛日报 记者:
  青岛市高层楼宇越来越多,对其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等的作业行为也日益增多,这类作业行为大多悬空进行,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等安全事故,请问本次《条例》修订,对此类作业有什么规定?
  魏刚: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正如您所说,随着青岛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层建筑外墙的喷涂、粉刷、清洁等作业行为越来越多,危险性较高,本次《条例》修订有效承接原《条例》对高处悬挂作业的规范要求,对相关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做出了专门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其在进行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遇到恶劣天气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同时要求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方能上岗作业。通过以上措施,来保障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百度青岛 记者:
  请问本次《条例》修订,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突出事前预防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朱汝孝: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要内容,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意味着从“被动防御”走向“源头治理、主动防控”,从“随机安全”向“本质安全”升级。本次《条例》修订,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决策部署,突出对企业提升本质安全的指导规范。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是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同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三是规定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同时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供应商和合作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要的媒体朋友,请会后联系市应急管理局,电话:85913563。
  各位媒体朋友,安全生产事关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希望媒体朋友们积极宣传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各类安全生产的管理,努力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
  本场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3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参与报道,谢谢大家!




  吹风会日期:
  2024年4月17日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近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为向社会各界发布《条例》相关情况,今天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
  出席吹风会的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魏刚先生;
  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朱汝孝先生;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维林先生。
  欢迎3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魏刚先生发布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情况,有请。
  魏刚:
  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市应急局向新闻机构、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这次新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修订背景
  开展此次《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责任所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也对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有力举措。二是现实所需。《条例》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13年间一直未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和2021年历经两次修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也于2017年和2022年历经了两次修订,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规定不符,亟需通过修订进行贯彻执行。三是形势所需。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修订《条例》正当其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23年立法完成项目,于2022年年底正式启动。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修订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问题导向和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的三大原则。广泛开展书面调研征集意见建议,搜集分析大量资料,研究借鉴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20余部,参考借鉴各类规定750余项。在起草、审查和审议各阶段先后多次深入镇街、功能区和各类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数次组织召开部门、企业、区(市)等立法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先后多次书面征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立法联系点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得到了全市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关注,共吸收借鉴各类意见建议800余条,按时高效完成了各阶段立法工作。《条例》于2023年4月11日报市政府立法审查,于2023年9月15日提交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3年10月24日和12月27日先后通过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会议审议。2024年2月29日,《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次《条例》修订,是对原法规的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修订过程中共删除29条、修改26条、新增40条。新《条例》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新《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具体表现为“4个注重”。
  一是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一切安全生产工作都需要企业最终落实,因此,《条例》专门开设一个章节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在职责内容上,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总结固化我市“三违”行为查究惩处经验,赋予生产经营单位“违章行为查处”权。在安全管理上,《条例》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及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等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其安全生产情况,从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权益保障上,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安排休假、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防止从业人员因行为失常引发安全事故。
  二是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条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聚力构建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属地监管层面,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逐一明确。同时针对我市各类经济功能区监管模式不一的特点,明确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责边界清单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部门监管层面,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范围未明确问题,规定其范围及职责由同级安委会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针对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不明确问题,规定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的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特别是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专门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避免因执法改革出现监管“真空”。
  三是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条例》通过立法推动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在风险管控方面,《条例》明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具体内容,并对隐患排查三种形式和治理台账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推动建设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铲断由风险演变为事故的链条。在本质安全方面,《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并严格落实“三化”工作要求,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数字化管控等做出强制要求,推动实现“危险的地方没有人、有人的地方不危险”。在教育培训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并适应社会公众日益增强的安全文化知识需求,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实践基地并向社会开放,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是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安全生产没有看客,人人都是主角,此次《条例》修订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围绕解决政府监管配套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对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托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围绕解决企业问题隐患“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风险隐患“把脉问诊”,为企业兜住“安全底”。围绕解决社会群众“自主建安”意识不强的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关注《条例》的发布实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将新《条例》精神迅速传达到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让《条例》的各项规定在我市落地生根,为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面我们将回答各位记者朋友们的提问。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魏刚先生发布介绍。下面是媒体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请提问。
  法治时代网 记者:
  请问,本次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细化措施?
  朱汝孝: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建设者、受益者,也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强化和落实其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次《条例》修订,单独设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全面强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而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职责。《条例》承接上位法进一步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等具体职责,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等具体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单位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规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设置及配备标准。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设置、安委会建立的条件及其职责,具体规定是: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范围。在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将青岛市近年来在违章行为查究惩处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提炼固化,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完善为“安全生产奖惩和违章行为查处制度”,建立违章行为查处长效机制。同时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范围,明确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安全检测评估等方面。
  四是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内容予以细化明确。
  五是对危险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做出详细规定。《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油气管道作业等危险作业,进一步强调危险作业应当遵守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开具危险作业票证、确定专人现场指挥等9项具体规定。同时为确保安全,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规定参观、检查、实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也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此外,《条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设备安装维护和保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齐鲁法制网 记者:
  请问本次《条例》修订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物业服务等重点单位做出了哪些安全方面的规定?
  杨维林: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条例》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全国发生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条例》充分吸取这些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实际及时将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作为立法重点,在《条例》中加以严格规范。
  《条例》第32条专门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出6项具体规定,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一是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要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五是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措施;六要遵守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条例》第33条专门规定了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5项安全生产职责,分别是:一要协调、配合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告知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二要对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保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三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四是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演练;五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相信以上规定将进一步指导规范全市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青岛日报 记者:
  青岛市高层楼宇越来越多,对其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等的作业行为也日益增多,这类作业行为大多悬空进行,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等安全事故,请问本次《条例》修订,对此类作业有什么规定?
  魏刚: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正如您所说,随着青岛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层建筑外墙的喷涂、粉刷、清洁等作业行为越来越多,危险性较高,本次《条例》修订有效承接原《条例》对高处悬挂作业的规范要求,对相关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做出了专门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其在进行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遇到恶劣天气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同时要求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方能上岗作业。通过以上措施,来保障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百度青岛 记者:
  请问本次《条例》修订,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突出事前预防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朱汝孝: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要内容,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意味着从“被动防御”走向“源头治理、主动防控”,从“随机安全”向“本质安全”升级。本次《条例》修订,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决策部署,突出对企业提升本质安全的指导规范。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是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同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三是规定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同时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供应商和合作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这个问题我先回答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要的媒体朋友,请会后联系市应急管理局,电话:85913563。
  各位媒体朋友,安全生产事关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希望媒体朋友们积极宣传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各类安全生产的管理,努力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
  本场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3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参与报道,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