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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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吹风会时间:
  2024年1月31日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海上旅游作为青岛的特色旅游产品,一直被市民游客所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切实提高市民游客的体验感和舒适度,市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为向社会各界介绍“管理办法”,召开本场政策吹风会。
  出席本场吹风会的有: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路玉军先生;
  市司法局副局长 傅强先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初立平先生;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林积恩先生;
  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处长 杨德志先生。
  欢迎5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路玉军先生发布介绍《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有请。
  路玉军: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青岛海上旅游客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期,《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具体介绍一下规章的相关情况。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海上旅游是文化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海洋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旅游品质提升工作,蓄势推进海洋旅游高质量发展,深化文旅融合,着力构建山海城湾一体、城乡统筹、陆海联动、资源融通、多元支撑的旅游发展新格局。为进一步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推进全市海上旅游客运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将出台《办法》列入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在立法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等各方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办法》的公布实施,为依法科学管理海上旅游客运、改善海上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推动海上旅游业品质提升,深化海上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树立主客共享、居旅相宜、全域旅游、安全发展理念,推动资源整合,持续优化海上旅游环境。
  (一)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主要规范使用客运船舶(客船和小艇)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其他海上旅游项目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予以规范。二是明确管理职责。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市和沿海区(市)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相关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三是强调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第五条规定相关部门接到海上旅游客运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二)加强统筹规划,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按照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推进海上旅游客运相关码头(停靠站点)资源整合,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促进码头(停靠站点)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第七条规定码头(停靠站点)应当符合相关规划,选址按照规划综合确定,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第八条规定对于规划范围内的码头(停靠站点)涉及船舶、航线调整的,由经营者对码头(停靠站点)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等部门组织对航线涉及码头(停靠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论证,为下一步的航线调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强化码头(停靠站点)建设管理,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停靠站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海域、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对码头(停靠站点)进行管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一是明确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同时使用客船和小艇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全部按照客船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进行核查(审验),重点核查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二是明确运营规范。第十三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营运性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和码头(停靠站点)。第十四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示标识完好,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游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游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限航等信息。三是规范票务等行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票务代理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船舶名称、日期、船次、航线、票价等信息,向游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船票,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守牢安全底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租赁码头(停靠站点)用于海上旅游客运的,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船舶靠泊、游客候船、禁限航、应急管理、码头(停靠站点)维护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现场引导,安排专人负责维护船舶靠泊、游客候船、上下船秩序,按照船舶稳性要求正确安排游客乘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开航前应当检查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等,介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视频图像信息安全,禁止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规定小艇利用海水浴场天然条件或者采用可移动式装置停靠并且上下游客的,由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管理。海水浴场内的小艇停靠站点、停泊区域和航行区域与海水浴场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
  (五)明确监督职责,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第二十八条规定沿海区(市)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十九条规定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公安、文化和旅游、海事、综合行政执法、海洋发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海上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海上旅游客运诚信档案,记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管。另外,法律法规对水上旅客运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详细,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特别规定了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各位媒体朋友,目前,青岛正着力开发海上旅游资源,打造海上旅游航线,串“珠”呈线,踏浪前行,向海而兴,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宜游度”,打造高品质、多样化、多层次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范本。该《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充分彰显青岛市海洋旅游特色,提高海上旅游客运标准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希望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全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营造有利于海上旅游客运发展的良好氛围,持续提升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国内外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海上旅游客运工作的大力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路玉军先生的发布介绍。接下来是媒体朋友提问的环节,请媒体朋友就发布的内容和自己感兴趣的话题举手示意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民生新闻网 记者:
  游客安全是海上旅游客运保障的首要内容,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对旅游客运安全方面都有哪些规定,如何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谢谢。
  傅强:
  感谢这位媒体记者朋友的提问。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章予以详细规范,严格落实海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要求,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落实船舶靠泊、游客候船、禁限航、应急管理、码头(停靠站点)维护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规定,旨在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全面保障市民游客的人身安全,守牢安全底线。
  一是压实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细化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职责,如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等内容;明确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职责,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码头(停靠站点)应当设置应急通道以及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同时规定经营者应当做好码头(停靠站点)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使其保持安全、适用状态等。
  二是强化码头航线船舶安全评估。规定各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码头(停靠站点)安全现状评价,规划范围内的码头(停靠站点)涉及船舶、航线调整的,由相关经营者对码头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按照程序报送论证。规定新开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航线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要求,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对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经营者限时整改,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使用客船和小艇的企业,按照客船有关要求加强管理。主管部门定期重点核查其营运船舶的经营资质情况。
  三是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海事等按照职责加强海上旅游客运安全日常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安全管理漏洞,强化突发安全事故及灾害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回答到这里。
  财经齐鲁 记者:
  海上旅游客运是青岛海洋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年旅游旺季来青游客选择最多的项目之一,请问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发展情况和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如何?谢谢。
  初立平: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市交通运输局始终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多措并举推动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实现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我市拥有具备国内水陆客运资质的海上旅游客运企业共29家,运营船舶209艘,共计6953个客位,海上旅游客运航线32条。2023年,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迸发出蓬勃活力,接待游客人数屡创新高。全年共完成客运量350.8万人次,较2019年同期增长了89.1%。以青岛旅游集团为例,2023年海上旅游客运营业收入达到1.1亿元,超过2020年至2022年三年营收的总和,是2019年即疫情前旅游高峰年营收的近6倍,海上旅游客运市场带动我市旅游经济发展的效果更加明显。
  市交通运输局积极探索,在海上旅游客运方面不断“创新”,从多路径到多场景,再到多层次的海上旅游客运产品,展现了城市特色,丰富了产品矩阵。目前,已开通的32条航线中,“奥帆中心至栈桥”折返航线被交通运输部批准为“精品海上旅游客运航线试点”。“环游浮山湾”航线,更是近年来青岛海上旅游航线中的代表之作,以奥帆中心为起点,环绕浮山湾前海一线为游览线路,夜晚与灯光秀融为一体的游览体验,使该航线成为独具青岛特色的夜经济游船产品,每年旅游旺季,都是来青游客最青睐的海上旅游项目之一。
  近年来,通过广泛调研论证,结合市场需求,依托我市海上旅游资源特色,陆续开通了奥帆中心至邮轮母港、奥帆中心至崂山太清宫、奥帆中心至海底世界等具有代表性的航线,尤其是2023年初新开通的奥帆中心至海底世界航线,受到广大市民和来青游客的广泛赞誉,“海上看青岛”“海上看崂山”“海上看夕阳”等成为青岛海上旅游的靓丽新名片。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办法》的发布实施,借助青岛山海一色的禀赋资源,将海上旅游的核心资源串点成线、串珠成链,逐步拓展更多更好更具特色的海上旅游客运精品航线,推动海上旅游空间由沿海一线向陆海互动发展和全域延伸,构筑海陆统筹、陆岛联动的发展体系,全面展示青岛城市旅游形象,助力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品质湾区城市建设。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齐鲁法制网 记者:
  旅游中的服务品质是一个城市旅游形象的关键点,请介绍一下《办法》实施后,在提升海上旅游客运服务品质方面将起到哪些积极作用?谢谢。
  林积恩:
  感谢媒体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在海上旅游客运行业转型升级、消费者需求高品质、多样化的新趋势下,结合《办法》的实施,我们将聚焦关键重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着力构建便捷高效、服务优质、安全有序的海上旅游客运服务体系,让广大游客有更多的幸福感、更好的体验感、更踏实的安全感。
  一是加快码头(停靠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进码头资源整合,突出码头公共资源属性,完善码头旅游服务功能,打造自然生态、城市文化和海上旅游互融的旅游客运码头,努力让客运码头也成为一种文化,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感和舒适度。
  二是提升海上旅游客运服务水平。加快构建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广大从业者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着力推动我市海上旅游客运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品牌旅游客运企业和精品旅游客运航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海上旅游客运服务标准和水平。
  三是加强海上旅游客运市场执法监督。我们将持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诱导游客加价消费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海上旅游客运非法营运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规经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好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推动海上旅游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观海 记者:
  请问下一步具体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呢?谢谢。
  杨德志:
  感谢这位媒体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就像刚才路局长在发布稿中提到的,《办法》的公布实施,对提升全市海上旅游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下一步的贯彻落实,我们也非常重视,主要计划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政策宣介。计划在本次政策吹风会集中宣介的基础上,在下一步工作中广泛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载体,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开展多维度、多层面的广泛宣传。通过政策解读、互动交流、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主要内容,深入阐述《办法》确定的主要制度及其内涵实质、建立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工作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最大限度提升《办法》的知晓率和普及率,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海上旅游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加强培训宣贯。我们计划主要分三个层次开展培训宣贯:一是针对相关区市和政府部门开展政策宣贯,主要是让管理者明白行业监管的责任和有关要求。二是针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要让企业明白和掌握《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白企业应该在海上旅游客运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要增强企业遵守《办法》的自觉性。三是针对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让每一名执法人员掌握《办法》的有关法律条款和内容,提高执法的工作水平。
  三是强化跟踪问效。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办法》实施过程进行动态跟踪,通过调研、走访企业、调查问卷等各种形式,及时发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遇到的难点和堵点,及时总结《办法》在推进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要分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总结宣贯《办法》的有关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营造推动海上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感谢杨德志先生的解答。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求的朋友,请会后联系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88018632。
  本场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5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们参会报道,谢谢大家。


  吹风会时间:
  2024年1月31日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海上旅游作为青岛的特色旅游产品,一直被市民游客所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切实提高市民游客的体验感和舒适度,市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为向社会各界介绍“管理办法”,召开本场政策吹风会。
  出席本场吹风会的有: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路玉军先生;
  市司法局副局长 傅强先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初立平先生;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林积恩先生;
  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处长 杨德志先生。
  欢迎5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路玉军先生发布介绍《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有请。
  路玉军: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青岛海上旅游客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期,《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具体介绍一下规章的相关情况。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海上旅游是文化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海洋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旅游品质提升工作,蓄势推进海洋旅游高质量发展,深化文旅融合,着力构建山海城湾一体、城乡统筹、陆海联动、资源融通、多元支撑的旅游发展新格局。为进一步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推进全市海上旅游客运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将出台《办法》列入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在立法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等各方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办法》的公布实施,为依法科学管理海上旅游客运、改善海上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推动海上旅游业品质提升,深化海上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树立主客共享、居旅相宜、全域旅游、安全发展理念,推动资源整合,持续优化海上旅游环境。
  (一)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主要规范使用客运船舶(客船和小艇)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其他海上旅游项目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予以规范。二是明确管理职责。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市和沿海区(市)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相关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三是强调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第五条规定相关部门接到海上旅游客运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二)加强统筹规划,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按照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推进海上旅游客运相关码头(停靠站点)资源整合,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促进码头(停靠站点)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第七条规定码头(停靠站点)应当符合相关规划,选址按照规划综合确定,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第八条规定对于规划范围内的码头(停靠站点)涉及船舶、航线调整的,由经营者对码头(停靠站点)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等部门组织对航线涉及码头(停靠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论证,为下一步的航线调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强化码头(停靠站点)建设管理,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停靠站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海域、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对码头(停靠站点)进行管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一是明确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同时使用客船和小艇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全部按照客船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进行核查(审验),重点核查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二是明确运营规范。第十三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营运性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和码头(停靠站点)。第十四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示标识完好,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游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游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限航等信息。三是规范票务等行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票务代理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船舶名称、日期、船次、航线、票价等信息,向游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船票,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守牢安全底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租赁码头(停靠站点)用于海上旅游客运的,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船舶靠泊、游客候船、禁限航、应急管理、码头(停靠站点)维护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现场引导,安排专人负责维护船舶靠泊、游客候船、上下船秩序,按照船舶稳性要求正确安排游客乘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开航前应当检查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等,介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视频图像信息安全,禁止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规定小艇利用海水浴场天然条件或者采用可移动式装置停靠并且上下游客的,由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管理。海水浴场内的小艇停靠站点、停泊区域和航行区域与海水浴场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
  (五)明确监督职责,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第二十八条规定沿海区(市)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十九条规定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公安、文化和旅游、海事、综合行政执法、海洋发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海上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海上旅游客运诚信档案,记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管。另外,法律法规对水上旅客运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详细,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特别规定了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各位媒体朋友,目前,青岛正着力开发海上旅游资源,打造海上旅游航线,串“珠”呈线,踏浪前行,向海而兴,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宜游度”,打造高品质、多样化、多层次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范本。该《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充分彰显青岛市海洋旅游特色,提高海上旅游客运标准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希望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全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营造有利于海上旅游客运发展的良好氛围,持续提升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国内外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海上旅游客运工作的大力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路玉军先生的发布介绍。接下来是媒体朋友提问的环节,请媒体朋友就发布的内容和自己感兴趣的话题举手示意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民生新闻网 记者:
  游客安全是海上旅游客运保障的首要内容,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对旅游客运安全方面都有哪些规定,如何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谢谢。
  傅强:
  感谢这位媒体记者朋友的提问。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章予以详细规范,严格落实海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要求,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落实船舶靠泊、游客候船、禁限航、应急管理、码头(停靠站点)维护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规定,旨在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全面保障市民游客的人身安全,守牢安全底线。
  一是压实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细化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职责,如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等内容;明确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职责,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码头(停靠站点)应当设置应急通道以及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同时规定经营者应当做好码头(停靠站点)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使其保持安全、适用状态等。
  二是强化码头航线船舶安全评估。规定各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码头(停靠站点)安全现状评价,规划范围内的码头(停靠站点)涉及船舶、航线调整的,由相关经营者对码头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按照程序报送论证。规定新开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航线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要求,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对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经营者限时整改,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使用客船和小艇的企业,按照客船有关要求加强管理。主管部门定期重点核查其营运船舶的经营资质情况。
  三是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海事等按照职责加强海上旅游客运安全日常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安全管理漏洞,强化突发安全事故及灾害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回答到这里。
  财经齐鲁 记者:
  海上旅游客运是青岛海洋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年旅游旺季来青游客选择最多的项目之一,请问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发展情况和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如何?谢谢。
  初立平: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市交通运输局始终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多措并举推动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实现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我市拥有具备国内水陆客运资质的海上旅游客运企业共29家,运营船舶209艘,共计6953个客位,海上旅游客运航线32条。2023年,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迸发出蓬勃活力,接待游客人数屡创新高。全年共完成客运量350.8万人次,较2019年同期增长了89.1%。以青岛旅游集团为例,2023年海上旅游客运营业收入达到1.1亿元,超过2020年至2022年三年营收的总和,是2019年即疫情前旅游高峰年营收的近6倍,海上旅游客运市场带动我市旅游经济发展的效果更加明显。
  市交通运输局积极探索,在海上旅游客运方面不断“创新”,从多路径到多场景,再到多层次的海上旅游客运产品,展现了城市特色,丰富了产品矩阵。目前,已开通的32条航线中,“奥帆中心至栈桥”折返航线被交通运输部批准为“精品海上旅游客运航线试点”。“环游浮山湾”航线,更是近年来青岛海上旅游航线中的代表之作,以奥帆中心为起点,环绕浮山湾前海一线为游览线路,夜晚与灯光秀融为一体的游览体验,使该航线成为独具青岛特色的夜经济游船产品,每年旅游旺季,都是来青游客最青睐的海上旅游项目之一。
  近年来,通过广泛调研论证,结合市场需求,依托我市海上旅游资源特色,陆续开通了奥帆中心至邮轮母港、奥帆中心至崂山太清宫、奥帆中心至海底世界等具有代表性的航线,尤其是2023年初新开通的奥帆中心至海底世界航线,受到广大市民和来青游客的广泛赞誉,“海上看青岛”“海上看崂山”“海上看夕阳”等成为青岛海上旅游的靓丽新名片。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办法》的发布实施,借助青岛山海一色的禀赋资源,将海上旅游的核心资源串点成线、串珠成链,逐步拓展更多更好更具特色的海上旅游客运精品航线,推动海上旅游空间由沿海一线向陆海互动发展和全域延伸,构筑海陆统筹、陆岛联动的发展体系,全面展示青岛城市旅游形象,助力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品质湾区城市建设。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齐鲁法制网 记者:
  旅游中的服务品质是一个城市旅游形象的关键点,请介绍一下《办法》实施后,在提升海上旅游客运服务品质方面将起到哪些积极作用?谢谢。
  林积恩:
  感谢媒体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在海上旅游客运行业转型升级、消费者需求高品质、多样化的新趋势下,结合《办法》的实施,我们将聚焦关键重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着力构建便捷高效、服务优质、安全有序的海上旅游客运服务体系,让广大游客有更多的幸福感、更好的体验感、更踏实的安全感。
  一是加快码头(停靠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进码头资源整合,突出码头公共资源属性,完善码头旅游服务功能,打造自然生态、城市文化和海上旅游互融的旅游客运码头,努力让客运码头也成为一种文化,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感和舒适度。
  二是提升海上旅游客运服务水平。加快构建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广大从业者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着力推动我市海上旅游客运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品牌旅游客运企业和精品旅游客运航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海上旅游客运服务标准和水平。
  三是加强海上旅游客运市场执法监督。我们将持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诱导游客加价消费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海上旅游客运非法营运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规经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好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推动海上旅游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观海 记者:
  请问下一步具体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呢?谢谢。
  杨德志:
  感谢这位媒体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就像刚才路局长在发布稿中提到的,《办法》的公布实施,对提升全市海上旅游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下一步的贯彻落实,我们也非常重视,主要计划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政策宣介。计划在本次政策吹风会集中宣介的基础上,在下一步工作中广泛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载体,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开展多维度、多层面的广泛宣传。通过政策解读、互动交流、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主要内容,深入阐述《办法》确定的主要制度及其内涵实质、建立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工作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最大限度提升《办法》的知晓率和普及率,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海上旅游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加强培训宣贯。我们计划主要分三个层次开展培训宣贯:一是针对相关区市和政府部门开展政策宣贯,主要是让管理者明白行业监管的责任和有关要求。二是针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要让企业明白和掌握《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白企业应该在海上旅游客运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要增强企业遵守《办法》的自觉性。三是针对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让每一名执法人员掌握《办法》的有关法律条款和内容,提高执法的工作水平。
  三是强化跟踪问效。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办法》实施过程进行动态跟踪,通过调研、走访企业、调查问卷等各种形式,及时发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遇到的难点和堵点,及时总结《办法》在推进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要分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总结宣贯《办法》的有关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营造推动海上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感谢杨德志先生的解答。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求的朋友,请会后联系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88018632。
  本场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5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们参会报道,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