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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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吹风会日期:
  2024年1月2日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健全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我市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为向社会各界发布介绍条例相关情况,今天召开本场吹风会。
  出席吹风会的有: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震先生;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博彤先生。
  欢迎2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孙震先生发布介绍《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相关情况,有请。
  孙震: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标志性成果。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该条例自实施以来,我们紧密围绕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重点工作任务,针对有关难点堵点问题,开展集中攻坚,不断加大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等重点行业的执法力度。聚焦城市发展大局,积极回应市民群众期盼诉求,将违法建设治理与城市品质改善提升、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先后开展了违建治理三年行动、拆违治乱行动,“拆、改、建、管、美”一体推进,不断提升城市品质。紧盯市容乱象强力攻坚,组织完成奥帆赛、世界园艺博览会、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文明城市创建等市容秩序执法保障任务,推动市容乱象治理走深走实。配合燃气、供热、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开展联合检查、专项行动,有力保障了我市市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过多轮改革,《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工作实际不相符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体制机制不顺、编制配备不足、装备配备较为陈旧、缺乏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等问题,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焦点难点问题,仅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能,难以高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需要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
  随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迫切需要在制度层面加以保障,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要求。因此,制定出台《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构建起常态化、长效化体制机制,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外地立法经验,牵头起草了《条例(送审稿)》。期间,多轮次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2023年2月,《条例(送审稿)》经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司法局送审。
  送审后,我局配合市司法局先后开展了市内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立法协调、专家论证等工作,并进行了多轮次集中修改。《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3年6月、8月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10月表决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3条,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要求,从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一)明确工作职责。《条例》按照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配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厘清部门职责边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执法范围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对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省级决定,但目前省政府尚未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范围进行明确,为预留政策空间,《条例》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职责进行原则性规定。
  (二)明确执法范畴。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了较大的变更,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对于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条例》按照管理领域列举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镇规划、城市供热、供气、供(节)水、排水、市政道路、绿化、物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对于各县级市执法权限,《条例》规定可以直接按照国家、省批准的范围执行。对于因行政区划调整,县级市成为市辖区的,规定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原有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执行。此外,为科学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条例》明确规定,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且需要集中行使的事项,按规定报请批准后方可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三)完善执法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条例》规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一是规范了基本程序,明确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送达方式、全过程记录等执法程序。二是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等。三是推进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内容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随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执法职能、管理区域成倍扩展的同时,人员并未得到及时补充,执法力量严重不足,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为推动工作开展,《条例》规定执法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协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
  (四)加强执法协作。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目前,已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工作融合机制,落实常态化协作制度。《条例》专设“执法协作”一章,就部门职责有序衔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完善执法协作机制,规定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共同协商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批和监管衔接等事项,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事项的争议处置方式;二是推动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三是细化部门协同工作规范,对协调会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渠道、专业意见的征询与反馈、案件移送的要求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落地落实落细。
  (五)加强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进行了规范。在内部监督方面,《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外部监督方面,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网络征询、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优化执法方式,推动执法工作开展。
  (六)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开展执法活动、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们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全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有关情况我先介绍到这里,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共同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各领域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孙局长的发布介绍。下面请媒体朋友们提问,请就今天的发布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新闻社 记者:
  请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是如何做到严格规范执法的?
  孙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目标,主要是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巡查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二是推进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迅速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内容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三是定期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促进执法水平提升;四是严格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做好“以案释法”工作,为同领域、同类型的问题提供典型借鉴;五是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依据法律依据的变动,对权责清单及时进行梳理、调整,确保清单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六是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裁量基准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二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按规定穿着执法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标识,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仪容、举止、语言、行为的文明和规范。
  三是坚持包容审慎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推行说理式执法,取得当事人的理解配合。对情节轻微、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轻微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山东商报 记者:
  请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怎样与其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进行协作配合的?
  王博彤:
  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发现,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焦点难点问题,仅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履行职能,难以高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必须加强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建立协调会商、执法分析联动等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批和监管衔接等事项,开展市容环卫、燃气、供热、物业、生态环境等方面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协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对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将涉及行政执法、日常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必要的日常监督管理数据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完善执法保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必要时协助开展鉴定、检验、检测等,对综合执法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难以认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协助提出确认意见。
  四是健全案件移送。为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得到及时移送处理,与市住建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处理规定》,提升办案效率。对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对方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条件和期限进行案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鲁网 记者:
  请问你们如何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王博彤:
  为全面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形象,我们一直注重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我们在市、区(市)两级组建了专门纠察队伍,建立市、区(市)两级协作共建的内部监督机制,要求严格队伍管理、严肃执法作风、净化执法环境,常态化深入基层中队、一线执法现场、巡查重点区域,严厉查处不文明不规范执法、不严格不正确履职等违规违纪问题,致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以及监督方式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网络征询、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优化执法方式,推动执法工作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星期三问城管”“民生在线”等栏目,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三是加强执法过程监督。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对案件现场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在采取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电子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日常生活中,市民群众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可以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反映,我们会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主持人: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求的,会后请联系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为:51915219。
  本场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2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吹风会日期:
  2024年1月2日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健全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我市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为向社会各界发布介绍条例相关情况,今天召开本场吹风会。
  出席吹风会的有: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震先生;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博彤先生。
  欢迎2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孙震先生发布介绍《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相关情况,有请。
  孙震: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标志性成果。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该条例自实施以来,我们紧密围绕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重点工作任务,针对有关难点堵点问题,开展集中攻坚,不断加大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等重点行业的执法力度。聚焦城市发展大局,积极回应市民群众期盼诉求,将违法建设治理与城市品质改善提升、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先后开展了违建治理三年行动、拆违治乱行动,“拆、改、建、管、美”一体推进,不断提升城市品质。紧盯市容乱象强力攻坚,组织完成奥帆赛、世界园艺博览会、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文明城市创建等市容秩序执法保障任务,推动市容乱象治理走深走实。配合燃气、供热、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开展联合检查、专项行动,有力保障了我市市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过多轮改革,《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工作实际不相符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体制机制不顺、编制配备不足、装备配备较为陈旧、缺乏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等问题,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焦点难点问题,仅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能,难以高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需要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
  随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迫切需要在制度层面加以保障,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要求。因此,制定出台《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构建起常态化、长效化体制机制,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外地立法经验,牵头起草了《条例(送审稿)》。期间,多轮次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2023年2月,《条例(送审稿)》经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司法局送审。
  送审后,我局配合市司法局先后开展了市内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立法协调、专家论证等工作,并进行了多轮次集中修改。《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3年6月、8月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10月表决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3条,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要求,从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一)明确工作职责。《条例》按照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配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厘清部门职责边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执法范围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对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省级决定,但目前省政府尚未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范围进行明确,为预留政策空间,《条例》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职责进行原则性规定。
  (二)明确执法范畴。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了较大的变更,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对于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条例》按照管理领域列举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镇规划、城市供热、供气、供(节)水、排水、市政道路、绿化、物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对于各县级市执法权限,《条例》规定可以直接按照国家、省批准的范围执行。对于因行政区划调整,县级市成为市辖区的,规定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原有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执行。此外,为科学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条例》明确规定,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且需要集中行使的事项,按规定报请批准后方可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三)完善执法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条例》规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一是规范了基本程序,明确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送达方式、全过程记录等执法程序。二是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等。三是推进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内容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随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执法职能、管理区域成倍扩展的同时,人员并未得到及时补充,执法力量严重不足,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为推动工作开展,《条例》规定执法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协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
  (四)加强执法协作。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目前,已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工作融合机制,落实常态化协作制度。《条例》专设“执法协作”一章,就部门职责有序衔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完善执法协作机制,规定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共同协商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批和监管衔接等事项,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事项的争议处置方式;二是推动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三是细化部门协同工作规范,对协调会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渠道、专业意见的征询与反馈、案件移送的要求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落地落实落细。
  (五)加强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进行了规范。在内部监督方面,《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外部监督方面,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网络征询、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优化执法方式,推动执法工作开展。
  (六)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开展执法活动、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们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全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有关情况我先介绍到这里,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共同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各领域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孙局长的发布介绍。下面请媒体朋友们提问,请就今天的发布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新闻社 记者:
  请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是如何做到严格规范执法的?
  孙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目标,主要是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巡查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二是推进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迅速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内容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三是定期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促进执法水平提升;四是严格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做好“以案释法”工作,为同领域、同类型的问题提供典型借鉴;五是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依据法律依据的变动,对权责清单及时进行梳理、调整,确保清单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六是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裁量基准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二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按规定穿着执法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标识,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仪容、举止、语言、行为的文明和规范。
  三是坚持包容审慎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推行说理式执法,取得当事人的理解配合。对情节轻微、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轻微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山东商报 记者:
  请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怎样与其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进行协作配合的?
  王博彤:
  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发现,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焦点难点问题,仅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履行职能,难以高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必须加强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建立协调会商、执法分析联动等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批和监管衔接等事项,开展市容环卫、燃气、供热、物业、生态环境等方面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协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对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将涉及行政执法、日常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必要的日常监督管理数据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完善执法保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必要时协助开展鉴定、检验、检测等,对综合执法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难以认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协助提出确认意见。
  四是健全案件移送。为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得到及时移送处理,与市住建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处理规定》,提升办案效率。对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对方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条件和期限进行案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鲁网 记者:
  请问你们如何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王博彤:
  为全面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形象,我们一直注重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我们在市、区(市)两级组建了专门纠察队伍,建立市、区(市)两级协作共建的内部监督机制,要求严格队伍管理、严肃执法作风、净化执法环境,常态化深入基层中队、一线执法现场、巡查重点区域,严厉查处不文明不规范执法、不严格不正确履职等违规违纪问题,致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以及监督方式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网络征询、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优化执法方式,推动执法工作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星期三问城管”“民生在线”等栏目,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三是加强执法过程监督。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对案件现场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在采取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电子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日常生活中,市民群众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可以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反映,我们会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主持人: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求的,会后请联系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为:51915219。
  本场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2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