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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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日期:
  2023年8月29日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凸显,成为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防范治理,市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为向社会各界公布《通告》的相关情况,召开本场新闻发布会。
  出现本场发布会的有:
  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华东辉同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子木同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世明同志。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刘维铭同志;
  欢迎4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华东辉副局长发布介绍《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的有关情况。
  华东辉: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公安工作特别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这次发布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安机关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情况,以及《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有关情况。
  一、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情况
  “飙车炸街”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全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飙车炸街”专项行动,坚持露头就打、持续高压,依法治理、源头遏制,严查噪声扰民、非法改装、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以来,共出动警力2.8万人次,查处非法改装“炸街车”2377辆,其中非法改装车汽车1488辆、摩托车889辆。行政拘留10人,其中无证驾驶非法改装车辆行政拘留4人,实施轰踩油门、烧胎疾驶等寻衅滋事行为行政拘留6人。联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违法实施改装企业12家。实现了“一升一降一基本杜绝”整治目标,即查处“炸街车”同比提升708%,群众举报投诉“炸街扰民”同比下降32%,主城区团伙性“飙车炸街”基本杜绝。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统筹推进、重拳出击。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打击整治“飙车炸街”专项行动,成立由交警、刑警、治安、法制、情报等警种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建立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巡查管控、案件调度、跟进督导5项工作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炸街扰民”警情,坚持“逢警必研、逢违必查、逢查必回访”,搜集线索1623条,研判落查774条,下达处置指令359条,路面设岗查获率85%以上。
  二是全警联动、严查严管。以前海一线、八大峡广场、石老人海水浴场等18处“飙车炸街”易发区域为重点,整合交警铁骑、特警PTU、派出所110等街面力量,实施“预警指令+定点盘查+机动巡控”联勤模式。组建3支路面执法工作队,制定《查处“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执法指引》。每周组织开展两次集中统一行动,在全市布设联合检查点180处,累计盘查车辆40.2万辆次,查处“炸街”聚集苗头28起。
  三是科技支撑、精准防控。加强智慧交通体系建设,在城区主要路口布设“炸街车”监测识别系统,完善“监测预警、视频追踪、街面快反、查打一体”工作机制。8月20日,交警市南大队根据工作线索,在市南区南京路、香港路、东海路等主要干道查处4起非法改装“炸街”违法行为。经查,王某某、张某、刘某等4人,违法实施改变车辆外观、改装排气等行为。交警市南大队依法对4人处以罚款处罚,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四是深挖细查、扩线打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全部扩线深挖,彻查违法行为,追查改装渠道,确保查实查透。7月8日,根据现场查获的非法改装摩托车,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局顺线打掉一处违法实施改装窝点,涉事改装店存在无照经营、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门店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处罚决定,交警支队全部查扣在该门店实施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做出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7月14日,莱西市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改装车“飙车炸街”,经视频追查、询问现场证人,发现该驾驶人多次故意实施“炸街”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五是协同共治、源头监管。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协作,联合检查汽修厂、机动车销售门店138家次。7月27日,组织对位于保税区的“远行机车养护”门店进行联合执法,现场发现大量改装车零配件,查获非法改装摩托车2辆、套牌摩托车1辆。
  二、《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颁布实施情况
  “飙车炸街”涉嫌非法改装、机动车噪音污染、危害公共安全等多项违法行为,涉及公安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市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我市《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经法定程序审批,于今年8月1日向社会发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告》主要涉及6项内容:
  一是明确机动车改装规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或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二是明确驾驶操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是明确高分贝机动车禁行区域。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四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全天二十四小时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7座及以下汽车、摩托车通行。
  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设置禁行标志,对在禁行道路通行或驾驶擅自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维修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驾驶机动车制造噪声、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明确通告期限。通告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依据评估情况确定通告延期、修改或者废止。
  三、下步工作措施
  依据《通告》规定,全市公安机关将会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加大“飙车炸街”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健全完善多部门、多警种联查联动,全力守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安宁。
  一是加强路面巡查。把查处“飙车炸街”作为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的重点工作,特别是交警部门持续开展“静夜守护”行动,聚焦易发区域和高发时段,加大路面巡查警力投入,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科技管理。完善禁行禁鸣标示标牌,布设“炸街车”监测识别系统,对主城区主干道和重点区域基本全覆盖。健全完善“炸街车”信息库,对建档车辆全部纳入智慧交通管理平台,实时查缉布控,提高打击效能。
  三是加强综合治理。强化路面巡查、车辆检测、企业监管、线索搜集等措施,依法严查“飙车炸街”、非法改装等行为,深挖彻查改装源头,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依法严查“飙车炸街”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改装等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宣传警示。广泛宣传非法改装、“飙车炸街”的严重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定期通报治理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力震慑。加强“飙车炸街”易发人群、维修改装企业安全教育,督促文明出行、守法经营,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希望广大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10、122报警电话举报,公安机关与广大市民一起,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守护城市安宁。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华东辉副局长的介绍。下面,请大家围绕发布的内容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报道 记者:
  请问本《通告》中规定85分贝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刘维铭: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我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刘维铭。
  通告中规定的85分布的设定基于这么几种标准、专家的论证以及参考而设定的。
  一是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M1类汽车(九座以下载客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最高不超过74分贝。《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6169-2005)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最高不超过80分贝,轻便摩托车最高不超过76分贝。
  二是经过专家详细论证。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组织召开“青岛市机动车行驶车外噪声限值”专家论证会,形成一致论证意见。“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汽车、摩托车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市道路行驶”的论证事项依据较充分,限值确定较合理。
  三借鉴其他城市经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防治工作的通告》规定:“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九座以下客车在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驶。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湖南长沙市设定为88分贝,浙江台州市设定为85分贝。
  结合青岛市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市的特点,我们论证在青岛规定85分贝是合适的。
  谢谢。
  齐鲁法制网 记者:
  请问非法改装机动车如何认定及处罚标准?
  李世明: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下面我回答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 从技术标准上对非法改装车进行了定义。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我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中明确规定,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不得擅自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目前,非法改装机动车主要涉及以下6个类型:
  (1)擅自拆除机动车消音器或者改装排气的;
  (2)擅自改装发动机盖、尾翼,加装不符合要求的空气动力学套件(俗称大包围)的,包括前扰流(前唇)、侧扰流(侧裙)、后扰流(后包围);
  (3)擅自改变车灯光色和规格、粘贴灯膜,加装灯具数量的;
  (4)改变车辆轮胎轮毂规格的;
  (5)改装车辆悬挂系统的;
  (6)通过改装进气系统、点火系统、增压器、行车电脑等方法提高发动机参数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上述提到的具体情形,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回答完毕,谢谢。
  青岛新闻网 记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张子木:
  感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我局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检查70余家次,下达责令整改30次,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立案处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维修企业7起、擅自改装机动车5起。
  回答完毕。
  主持人:
  感谢张局长,现场提问就到这里。有其他采访需求,会后可以联系市公安局,联系电话:66570786 。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4位发布人,也感谢记者朋友们,谢谢大家!


  发布会日期:
  2023年8月29日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凸显,成为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防范治理,市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为向社会各界公布《通告》的相关情况,召开本场新闻发布会。
  出现本场发布会的有:
  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华东辉同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子木同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世明同志。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刘维铭同志;
  欢迎4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华东辉副局长发布介绍《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的有关情况。
  华东辉: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公安工作特别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这次发布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安机关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情况,以及《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有关情况。
  一、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情况
  “飙车炸街”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全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飙车炸街”专项行动,坚持露头就打、持续高压,依法治理、源头遏制,严查噪声扰民、非法改装、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以来,共出动警力2.8万人次,查处非法改装“炸街车”2377辆,其中非法改装车汽车1488辆、摩托车889辆。行政拘留10人,其中无证驾驶非法改装车辆行政拘留4人,实施轰踩油门、烧胎疾驶等寻衅滋事行为行政拘留6人。联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违法实施改装企业12家。实现了“一升一降一基本杜绝”整治目标,即查处“炸街车”同比提升708%,群众举报投诉“炸街扰民”同比下降32%,主城区团伙性“飙车炸街”基本杜绝。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统筹推进、重拳出击。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打击整治“飙车炸街”专项行动,成立由交警、刑警、治安、法制、情报等警种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建立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巡查管控、案件调度、跟进督导5项工作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炸街扰民”警情,坚持“逢警必研、逢违必查、逢查必回访”,搜集线索1623条,研判落查774条,下达处置指令359条,路面设岗查获率85%以上。
  二是全警联动、严查严管。以前海一线、八大峡广场、石老人海水浴场等18处“飙车炸街”易发区域为重点,整合交警铁骑、特警PTU、派出所110等街面力量,实施“预警指令+定点盘查+机动巡控”联勤模式。组建3支路面执法工作队,制定《查处“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执法指引》。每周组织开展两次集中统一行动,在全市布设联合检查点180处,累计盘查车辆40.2万辆次,查处“炸街”聚集苗头28起。
  三是科技支撑、精准防控。加强智慧交通体系建设,在城区主要路口布设“炸街车”监测识别系统,完善“监测预警、视频追踪、街面快反、查打一体”工作机制。8月20日,交警市南大队根据工作线索,在市南区南京路、香港路、东海路等主要干道查处4起非法改装“炸街”违法行为。经查,王某某、张某、刘某等4人,违法实施改变车辆外观、改装排气等行为。交警市南大队依法对4人处以罚款处罚,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四是深挖细查、扩线打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全部扩线深挖,彻查违法行为,追查改装渠道,确保查实查透。7月8日,根据现场查获的非法改装摩托车,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局顺线打掉一处违法实施改装窝点,涉事改装店存在无照经营、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门店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处罚决定,交警支队全部查扣在该门店实施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做出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7月14日,莱西市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改装车“飙车炸街”,经视频追查、询问现场证人,发现该驾驶人多次故意实施“炸街”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五是协同共治、源头监管。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协作,联合检查汽修厂、机动车销售门店138家次。7月27日,组织对位于保税区的“远行机车养护”门店进行联合执法,现场发现大量改装车零配件,查获非法改装摩托车2辆、套牌摩托车1辆。
  二、《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颁布实施情况
  “飙车炸街”涉嫌非法改装、机动车噪音污染、危害公共安全等多项违法行为,涉及公安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市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我市《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经法定程序审批,于今年8月1日向社会发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告》主要涉及6项内容:
  一是明确机动车改装规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或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二是明确驾驶操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是明确高分贝机动车禁行区域。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四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全天二十四小时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7座及以下汽车、摩托车通行。
  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设置禁行标志,对在禁行道路通行或驾驶擅自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维修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驾驶机动车制造噪声、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明确通告期限。通告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依据评估情况确定通告延期、修改或者废止。
  三、下步工作措施
  依据《通告》规定,全市公安机关将会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加大“飙车炸街”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健全完善多部门、多警种联查联动,全力守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安宁。
  一是加强路面巡查。把查处“飙车炸街”作为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的重点工作,特别是交警部门持续开展“静夜守护”行动,聚焦易发区域和高发时段,加大路面巡查警力投入,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科技管理。完善禁行禁鸣标示标牌,布设“炸街车”监测识别系统,对主城区主干道和重点区域基本全覆盖。健全完善“炸街车”信息库,对建档车辆全部纳入智慧交通管理平台,实时查缉布控,提高打击效能。
  三是加强综合治理。强化路面巡查、车辆检测、企业监管、线索搜集等措施,依法严查“飙车炸街”、非法改装等行为,深挖彻查改装源头,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依法严查“飙车炸街”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改装等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宣传警示。广泛宣传非法改装、“飙车炸街”的严重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定期通报治理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力震慑。加强“飙车炸街”易发人群、维修改装企业安全教育,督促文明出行、守法经营,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希望广大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10、122报警电话举报,公安机关与广大市民一起,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守护城市安宁。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华东辉副局长的介绍。下面,请大家围绕发布的内容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报道 记者:
  请问本《通告》中规定85分贝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刘维铭: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我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刘维铭。
  通告中规定的85分布的设定基于这么几种标准、专家的论证以及参考而设定的。
  一是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M1类汽车(九座以下载客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最高不超过74分贝。《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6169-2005)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最高不超过80分贝,轻便摩托车最高不超过76分贝。
  二是经过专家详细论证。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组织召开“青岛市机动车行驶车外噪声限值”专家论证会,形成一致论证意见。“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汽车、摩托车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市道路行驶”的论证事项依据较充分,限值确定较合理。
  三借鉴其他城市经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防治工作的通告》规定:“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九座以下客车在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驶。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湖南长沙市设定为88分贝,浙江台州市设定为85分贝。
  结合青岛市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市的特点,我们论证在青岛规定85分贝是合适的。
  谢谢。
  齐鲁法制网 记者:
  请问非法改装机动车如何认定及处罚标准?
  李世明: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下面我回答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 从技术标准上对非法改装车进行了定义。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我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中明确规定,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不得擅自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目前,非法改装机动车主要涉及以下6个类型:
  (1)擅自拆除机动车消音器或者改装排气的;
  (2)擅自改装发动机盖、尾翼,加装不符合要求的空气动力学套件(俗称大包围)的,包括前扰流(前唇)、侧扰流(侧裙)、后扰流(后包围);
  (3)擅自改变车灯光色和规格、粘贴灯膜,加装灯具数量的;
  (4)改变车辆轮胎轮毂规格的;
  (5)改装车辆悬挂系统的;
  (6)通过改装进气系统、点火系统、增压器、行车电脑等方法提高发动机参数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上述提到的具体情形,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回答完毕,谢谢。
  青岛新闻网 记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张子木:
  感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我局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检查70余家次,下达责令整改30次,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立案处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维修企业7起、擅自改装机动车5起。
  回答完毕。
  主持人:
  感谢张局长,现场提问就到这里。有其他采访需求,会后可以联系市公安局,联系电话:66570786 。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4位发布人,也感谢记者朋友们,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