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委员会制度创新和2023年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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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日期
  2023年8月15日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围绕青岛仲裁委员会规则,大力推动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改革,形成了较为完善、具有一定创新性和领先性的制度体系,推动了仲裁工作走深走实,为向社会各界介绍相关情况,召开本场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了:
  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于永志同志;
  青岛仲裁办案件受理处处长 王久虎同志;
  青岛仲裁办仲裁监督处处长 张子君同志。
  欢迎3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的提问。
  首先,请于永志副主任介绍相关情况,有请。
  于永志: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青岛仲裁办对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青岛仲裁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近年来,青岛仲裁委员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和招商引资、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提升作风能力和优化营商环境“三条主线”,坚持以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推动仲裁工作走深走实,形成了较为完善、具有一定创新性和领先性的制度体系。我今天向大家发布青岛仲裁委员会制度创新和2023年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一、制度创新情况
  为科学规范推进青岛仲裁事业发展,我会持续加强以《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为统领的制度建设。今年,我会召开第六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进行了最新修订,市政府于8月7日批复同意,已经由青岛仲裁委员会印发实施。修订后的章程,一是明确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高了政治站位,扛牢了政治责任;二是明晰了委员会组织机构,探索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又有机衔接的治理机构;三是加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和管理,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履职责任,完善了劝退机制;四是进一步规范仲裁员权利义务,实行仲裁委员会管理和仲裁庭裁决有机结合,完善了仲裁员选聘及不予续聘等规定,凸显仲裁员主体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形成了以《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核心,《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旅游纠纷快速仲裁规则》等专项规则和《国际商事调解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为补充的国际化专业化仲裁规则制度体系。需要向各位朋友汇报一下,仲裁规则是仲裁委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定,裁决案件主要是依据仲裁规则作为程序。
  今年上半年,我会还制定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信息披露指引》《青岛仲裁委员会防范虚假仲裁工作指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惩戒操作指引》等3项制度,修订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工作规定》等6项制度,这些制度围绕仲裁员管理监督、优化仲裁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制定印发《青岛仲裁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出台14项执行性强的具体举措,与金家岭金融聚集区管委会联合制发《关于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优势提升金家岭金融区营商环境的意见》,出台11项适应金融事业发展的措施,为我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出仲裁贡献。
  二、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强化以党建统领仲裁工作理念,提升办案质效以筑牢仲裁公信力基石,深化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以提升青岛仲裁影响力,提升多元解纷能力以服务现代化治理样板城市建设,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以优化办事方便的营商环境,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仲裁国际化水平以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为公正高效解纷提供人才保障。
  案件质效是仲裁生命力之所在。我们围绕提升仲裁案件质效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重新定位海事海商、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9个专业仲裁院的职能,调整了各专业仲裁院的组成人员,切实发挥好各专业仲裁院在各自领域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职能作用。二是创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服务”全流程仲裁服务模式,加强立案、组庭、开庭和结案各环节管理,以强化程序管理推动质效提升。三是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工作措施,畅通仲裁保全、执行衔接渠道,营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四是紧紧围绕招商引资和实体经济、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点+面”结合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推行,以“领导带队+服务团队+专家团队”模式,深入政府部门、知名企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点对点走访、面对面释法,主动靠前提供风险防范、合同规范、纠纷化解“全链条”服务,还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网站等载体,每日常态化推送司法解释、裁判观点、典型案例,共计推送各类宣传信息1904篇,有效提升了仲裁社会认知度,推动商事仲裁深入企业治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
  与去年同期相比,青岛仲裁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是主要业务指标同比有较大增长。上半年受理传统民商事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同比分别增长59.12%和90.71%,增幅较大;传统优势案件增长较快,如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25%,保险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42.86%;仲裁确认工作取得突破。二是受理案件的质量有较大提高。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50%,传统商事案件平均个案标的额同比增长19.85%,最高个案争议标的额同比增长188.99%。三是办案效率有所提升。今年上半年,结案数量同比增长26%,审限内结案率同比增长13个百分点,快速结案率同比增长3个百分点,平均结案天数同比缩短4天,仲裁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四是案件办理便利化程度有所提升。上半年受理的传统民商事案件及互联网案件网上立案率达100%,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审核、网上受理,网上视频开庭数量增幅明显,极大方便了当事人和仲裁员参与仲裁。因网上视频开庭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能不像立案可以达到100%的进行。五是仲裁服务国家战略作用显现。受理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数量较多,占受理传统民商事案件总数量的16.67%。上半年和解调解结案率61.72%,维护了商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当事人继续开展合作。六是仲裁影响力进一步扩大。青岛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总阅读量、分享次数同比分别增长76%、35%、17%。当然,我们的工作也有不足,与国内知名仲裁机构相比差距较大,比如涉外仲裁案件数量较少、大案更少,青岛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影响力还不高,打造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我的发布就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感谢于主任的发布介绍。接下来的时间交给媒体朋友们,请就刚才发布的内容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网 记者:我们了解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工作取得的进展。除了刚才介绍的四项措施外,青岛仲裁委员会一定还有独特的优势才能取得这些进展。请问,这些优势是什么?谢谢。
  张子君:感谢您的提问。青岛仲裁委员会工作取得的进展,是由仲裁本身的优势和我们自身的优势共同促成的。
  仲裁具有专业、高效、灵活的根本属性,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的价值取向,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一裁终局)、独立性、国际可执行性等显着特点和优势。这是各仲裁机构普遍的优势。
  我着重介绍一下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优势。第一,具有非常先进的仲裁规则体系。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形成了以《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核心,《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旅游纠纷快速仲裁制度》等专业规则和《青岛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为补充的仲裁规则制度体系。第二,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青岛仲裁委员在第二届全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中,被评为双“十佳”仲裁机构(十佳仲裁机构、涉外服务十佳机构),2022年被教育部、司法部确定为全国20个法律硕士(国际仲裁方向)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之一,2022年受理案件标的额位列全国277家仲裁机构的第14位,并被确定为正在成立中的中国仲裁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第三,有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优秀仲裁员是稀缺资源,青岛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吸引优秀仲裁员加入青仲,注重仲裁员的多样性。青岛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1338名,从行业结构来看,大学教授249人约占18.6%、律师683人约占51.0%、公司法务264人约占19.7%、行业专家102人约占7.6%,仲裁机构工作人员40人约占3.0%,涵盖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专业性较强;从仲裁员来源来看,来自16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仲裁员152人,约占11.4% ,来自省外的558人,约占41.7%,市外省内的82人,约占6.1%,市内的548人,约占41.0%,仲裁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专业的多样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较大的仲裁员选择空间,是提升我们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基础。第四,拥有一支优秀的仲裁秘书队伍。仲裁秘书承担案件推进的重要职责,实际上是案件管理人,是仲裁机构办案质效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目前有26名仲裁秘书,其中大多数仲裁秘书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外语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受到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高度评价。第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青岛仲裁委员会一直高度重视通过案件质效管理提升仲裁公信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仲裁员管理、信息披露、奖励和惩戒制度以促进仲裁员依法、公正、亲和、高效仲裁案件,健全案件受理、组庭、鉴定、疑难案件办理、防范和惩戒虚假仲裁等制度以确保裁决独立公正,同时,针对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在尊重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前提下,完善案件核阅、内部评议、专家论证等制度以确保仲裁裁决质量。第六,办案效率高、收费低廉,这是仲裁机构的共同特点。谢谢!
  基于当前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压力大的实际,大家选择仲裁,不仅仅是对青岛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支持,也是对各级法院工作的支持。
  谢谢大家!
  百度青岛 记者:于主任刚刚提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在介绍上半年工作进展时谈到仲裁确认工作取得突破,请问,什么是仲裁确认?谢谢。
  王久虎:感谢您的提问。仲裁确认比照司法确认建立的一项仲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和202规定了司法确认制度,即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仲裁确认制度是随着商事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商事调解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争议解决手段,与商事审判、商事仲裁相辅相成,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因《公约》在新加坡制定的,也叫《新加坡调解公约》,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我国也加入了这一公约。
  随着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全面推进改革各项措施的有力推进,社会利益群体及其诉求日益多元,社会矛盾纠纷也更加复杂,给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带来挑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以来,我市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大量的商事纠纷通过专业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得到解决,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样板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实践中,商事争议经各类社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即时履行的外,当事人有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的现实需求。
  为满足商事主体的这一需求,我会制定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推出了仲裁确认制度。依据这项制度,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经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后,若当事人申请本会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的,本会将组成仲裁庭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庭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即仲裁确认是以仲裁调解书或者协议书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这与司法确认有所区别。
  仲裁确认案件受理范围与一般仲裁案件相同,其优势在于仲裁确认制度收费低廉,各环节时效明显缩短,仲裁庭对和解协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进行调查和要求当事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提交证据,仲裁确认制度创新了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受到商事调解机构和市场主体欢迎。仲裁确认制度是我会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形式之一,既可发挥仲裁定分止争的本职作用,又可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我市现代化社会治理样板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刚刚于主任提到,上半年我会仲裁确认工作取得了突破,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仲裁确认制度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下一步我们将强化与各商事调解机构和商协会的协调配合,广泛深入推介仲裁确认制度,努力服务市场主体推动交易,继续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出仲裁贡献。
  我就向大家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网易青岛 记者:刚刚谈到,仲裁有很多优势,青岛仲裁委员会也有自身的优势,请问,什么样的案件更适合选择仲裁解决纠纷?谢谢。
  于永志: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仲裁受理案件其实是非常广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会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二款规定,“下列纠纷本会不予受理:(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纠纷”。
  从法律和我会仲裁规则来看,各种类型的商事合同引起的纠纷,都可以适用仲裁来解决;另外,物权中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等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要达成仲裁协议,无论是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仲裁协议的作用就是排除仲裁管辖权。
  结合仲裁的特点和我会实践,我们认为,以下几类争议可能更适合采取仲裁方式:
  (一)对保密要求较高的案件。投资类、知识产权类、技术转让和合作类等合同,当事人往往无法承担相关资料公开的后果,而仲裁审理过程和结果均不公开,保密性较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会、市场信誉、信息资源和业务前景,充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
  (二)希望长期合作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全程进行调解,近年来我会调解和解结案率一直维持在60-70%之间,和解可以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强化和谐共赢的理念,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后继续保持合作关系,促进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解有利于促进交易。
  (三)创新业务引起的合同纠纷,也包含对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引起的纠纷。仲裁对超前的经济行为具有从法理上解释运用的能力,对创新业务可以通过仲裁裁决形成案例规则,进而形成行业标准和惯例,从而形成制度供给,比如我会受理的全国第一个主播与网络平台争议的仲裁案件,其确立的案例规则被国内多家法院和仲裁机构采用。
  (四)专业性较强的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较强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选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法学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实行专家断案,能够精准到位的理解和把控案件,这也是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比如有一些仲裁员现在的职务是律师,最初的职务是建设工地的工程师,这样的仲裁员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的时候可能对很多问题的把控会更好一些。
  (五)法律关系清晰明确的案件。比如金融类案件法律关系非常清晰,通过仲裁解决更能体现仲裁快捷性,特别是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使得当事人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六)合同履行期限比较长的合同纠纷。比如建设工程类、合作开发类,租赁类案件等,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某些问题做出部分裁决,且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当事人是否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七)涉外商事合同争议。仲裁裁决的国际可执行性强,尤其适合涉外仲裁。截至2022年底,《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共有签约国172个,仲裁裁决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均能够得到执行,所以涉外商事合同争议更适合选用仲裁。而国外仲裁机构适用普通法是主流,150个国家和地区是大陆法系,80个国家和地区是普通法系,仲裁来讲,国外仲裁机构主要适用普通法系,普通法系与我国在程序法、证据法方面有很大差异,与市场主体的认知和习惯差距较大,国内商事主体在国外仲裁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救济仲裁来讲,国际仲裁以临时仲裁为主,我们国家以机构仲裁为主,即使在国外仲裁机构的机构仲裁来讲,也是大量事情交给争议双方当事人做,仲裁机构只负责选仲裁员收费,别的不管,我们选择国内仲裁机构,程序的推进都是由仲裁机构来负责的,所以涉外上市仲裁合同建议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制定仲裁条款的同时,最好约定合同法、程序法、证据法、仲裁协议均适用中国法,当然,最好约定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以中国作为仲裁地,因为仲裁地是法律概念,确定了程序法的适用,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于主任的详细解答。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要的,请会后联系青岛仲裁办,联系电话:85788808。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3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发布会日期
  2023年8月15日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围绕青岛仲裁委员会规则,大力推动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改革,形成了较为完善、具有一定创新性和领先性的制度体系,推动了仲裁工作走深走实,为向社会各界介绍相关情况,召开本场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了:
  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于永志同志;
  青岛仲裁办案件受理处处长 王久虎同志;
  青岛仲裁办仲裁监督处处长 张子君同志。
  欢迎3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的提问。
  首先,请于永志副主任介绍相关情况,有请。
  于永志: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青岛仲裁办对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青岛仲裁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近年来,青岛仲裁委员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和招商引资、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提升作风能力和优化营商环境“三条主线”,坚持以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推动仲裁工作走深走实,形成了较为完善、具有一定创新性和领先性的制度体系。我今天向大家发布青岛仲裁委员会制度创新和2023年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一、制度创新情况
  为科学规范推进青岛仲裁事业发展,我会持续加强以《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为统领的制度建设。今年,我会召开第六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进行了最新修订,市政府于8月7日批复同意,已经由青岛仲裁委员会印发实施。修订后的章程,一是明确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高了政治站位,扛牢了政治责任;二是明晰了委员会组织机构,探索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又有机衔接的治理机构;三是加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和管理,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履职责任,完善了劝退机制;四是进一步规范仲裁员权利义务,实行仲裁委员会管理和仲裁庭裁决有机结合,完善了仲裁员选聘及不予续聘等规定,凸显仲裁员主体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形成了以《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核心,《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旅游纠纷快速仲裁规则》等专项规则和《国际商事调解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为补充的国际化专业化仲裁规则制度体系。需要向各位朋友汇报一下,仲裁规则是仲裁委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定,裁决案件主要是依据仲裁规则作为程序。
  今年上半年,我会还制定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信息披露指引》《青岛仲裁委员会防范虚假仲裁工作指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惩戒操作指引》等3项制度,修订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工作规定》等6项制度,这些制度围绕仲裁员管理监督、优化仲裁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制定印发《青岛仲裁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出台14项执行性强的具体举措,与金家岭金融聚集区管委会联合制发《关于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优势提升金家岭金融区营商环境的意见》,出台11项适应金融事业发展的措施,为我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出仲裁贡献。
  二、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强化以党建统领仲裁工作理念,提升办案质效以筑牢仲裁公信力基石,深化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以提升青岛仲裁影响力,提升多元解纷能力以服务现代化治理样板城市建设,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以优化办事方便的营商环境,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仲裁国际化水平以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为公正高效解纷提供人才保障。
  案件质效是仲裁生命力之所在。我们围绕提升仲裁案件质效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重新定位海事海商、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9个专业仲裁院的职能,调整了各专业仲裁院的组成人员,切实发挥好各专业仲裁院在各自领域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职能作用。二是创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服务”全流程仲裁服务模式,加强立案、组庭、开庭和结案各环节管理,以强化程序管理推动质效提升。三是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工作措施,畅通仲裁保全、执行衔接渠道,营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四是紧紧围绕招商引资和实体经济、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点+面”结合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推行,以“领导带队+服务团队+专家团队”模式,深入政府部门、知名企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点对点走访、面对面释法,主动靠前提供风险防范、合同规范、纠纷化解“全链条”服务,还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网站等载体,每日常态化推送司法解释、裁判观点、典型案例,共计推送各类宣传信息1904篇,有效提升了仲裁社会认知度,推动商事仲裁深入企业治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
  与去年同期相比,青岛仲裁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是主要业务指标同比有较大增长。上半年受理传统民商事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同比分别增长59.12%和90.71%,增幅较大;传统优势案件增长较快,如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25%,保险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42.86%;仲裁确认工作取得突破。二是受理案件的质量有较大提高。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50%,传统商事案件平均个案标的额同比增长19.85%,最高个案争议标的额同比增长188.99%。三是办案效率有所提升。今年上半年,结案数量同比增长26%,审限内结案率同比增长13个百分点,快速结案率同比增长3个百分点,平均结案天数同比缩短4天,仲裁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四是案件办理便利化程度有所提升。上半年受理的传统民商事案件及互联网案件网上立案率达100%,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审核、网上受理,网上视频开庭数量增幅明显,极大方便了当事人和仲裁员参与仲裁。因网上视频开庭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能不像立案可以达到100%的进行。五是仲裁服务国家战略作用显现。受理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数量较多,占受理传统民商事案件总数量的16.67%。上半年和解调解结案率61.72%,维护了商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当事人继续开展合作。六是仲裁影响力进一步扩大。青岛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总阅读量、分享次数同比分别增长76%、35%、17%。当然,我们的工作也有不足,与国内知名仲裁机构相比差距较大,比如涉外仲裁案件数量较少、大案更少,青岛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影响力还不高,打造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我的发布就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感谢于主任的发布介绍。接下来的时间交给媒体朋友们,请就刚才发布的内容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网 记者:我们了解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工作取得的进展。除了刚才介绍的四项措施外,青岛仲裁委员会一定还有独特的优势才能取得这些进展。请问,这些优势是什么?谢谢。
  张子君:感谢您的提问。青岛仲裁委员会工作取得的进展,是由仲裁本身的优势和我们自身的优势共同促成的。
  仲裁具有专业、高效、灵活的根本属性,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的价值取向,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一裁终局)、独立性、国际可执行性等显着特点和优势。这是各仲裁机构普遍的优势。
  我着重介绍一下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优势。第一,具有非常先进的仲裁规则体系。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形成了以《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核心,《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旅游纠纷快速仲裁制度》等专业规则和《青岛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为补充的仲裁规则制度体系。第二,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青岛仲裁委员在第二届全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中,被评为双“十佳”仲裁机构(十佳仲裁机构、涉外服务十佳机构),2022年被教育部、司法部确定为全国20个法律硕士(国际仲裁方向)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之一,2022年受理案件标的额位列全国277家仲裁机构的第14位,并被确定为正在成立中的中国仲裁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第三,有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优秀仲裁员是稀缺资源,青岛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吸引优秀仲裁员加入青仲,注重仲裁员的多样性。青岛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1338名,从行业结构来看,大学教授249人约占18.6%、律师683人约占51.0%、公司法务264人约占19.7%、行业专家102人约占7.6%,仲裁机构工作人员40人约占3.0%,涵盖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专业性较强;从仲裁员来源来看,来自16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仲裁员152人,约占11.4% ,来自省外的558人,约占41.7%,市外省内的82人,约占6.1%,市内的548人,约占41.0%,仲裁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专业的多样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较大的仲裁员选择空间,是提升我们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基础。第四,拥有一支优秀的仲裁秘书队伍。仲裁秘书承担案件推进的重要职责,实际上是案件管理人,是仲裁机构办案质效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目前有26名仲裁秘书,其中大多数仲裁秘书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外语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受到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高度评价。第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青岛仲裁委员会一直高度重视通过案件质效管理提升仲裁公信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仲裁员管理、信息披露、奖励和惩戒制度以促进仲裁员依法、公正、亲和、高效仲裁案件,健全案件受理、组庭、鉴定、疑难案件办理、防范和惩戒虚假仲裁等制度以确保裁决独立公正,同时,针对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在尊重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前提下,完善案件核阅、内部评议、专家论证等制度以确保仲裁裁决质量。第六,办案效率高、收费低廉,这是仲裁机构的共同特点。谢谢!
  基于当前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压力大的实际,大家选择仲裁,不仅仅是对青岛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支持,也是对各级法院工作的支持。
  谢谢大家!
  百度青岛 记者:于主任刚刚提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在介绍上半年工作进展时谈到仲裁确认工作取得突破,请问,什么是仲裁确认?谢谢。
  王久虎:感谢您的提问。仲裁确认比照司法确认建立的一项仲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和202规定了司法确认制度,即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仲裁确认制度是随着商事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商事调解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争议解决手段,与商事审判、商事仲裁相辅相成,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因《公约》在新加坡制定的,也叫《新加坡调解公约》,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我国也加入了这一公约。
  随着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全面推进改革各项措施的有力推进,社会利益群体及其诉求日益多元,社会矛盾纠纷也更加复杂,给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带来挑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以来,我市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大量的商事纠纷通过专业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得到解决,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样板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实践中,商事争议经各类社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即时履行的外,当事人有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的现实需求。
  为满足商事主体的这一需求,我会制定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推出了仲裁确认制度。依据这项制度,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经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后,若当事人申请本会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的,本会将组成仲裁庭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庭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即仲裁确认是以仲裁调解书或者协议书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这与司法确认有所区别。
  仲裁确认案件受理范围与一般仲裁案件相同,其优势在于仲裁确认制度收费低廉,各环节时效明显缩短,仲裁庭对和解协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进行调查和要求当事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提交证据,仲裁确认制度创新了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受到商事调解机构和市场主体欢迎。仲裁确认制度是我会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形式之一,既可发挥仲裁定分止争的本职作用,又可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我市现代化社会治理样板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刚刚于主任提到,上半年我会仲裁确认工作取得了突破,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仲裁确认制度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下一步我们将强化与各商事调解机构和商协会的协调配合,广泛深入推介仲裁确认制度,努力服务市场主体推动交易,继续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出仲裁贡献。
  我就向大家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网易青岛 记者:刚刚谈到,仲裁有很多优势,青岛仲裁委员会也有自身的优势,请问,什么样的案件更适合选择仲裁解决纠纷?谢谢。
  于永志: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仲裁受理案件其实是非常广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会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二款规定,“下列纠纷本会不予受理:(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纠纷”。
  从法律和我会仲裁规则来看,各种类型的商事合同引起的纠纷,都可以适用仲裁来解决;另外,物权中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等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要达成仲裁协议,无论是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仲裁协议的作用就是排除仲裁管辖权。
  结合仲裁的特点和我会实践,我们认为,以下几类争议可能更适合采取仲裁方式:
  (一)对保密要求较高的案件。投资类、知识产权类、技术转让和合作类等合同,当事人往往无法承担相关资料公开的后果,而仲裁审理过程和结果均不公开,保密性较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会、市场信誉、信息资源和业务前景,充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
  (二)希望长期合作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全程进行调解,近年来我会调解和解结案率一直维持在60-70%之间,和解可以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强化和谐共赢的理念,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后继续保持合作关系,促进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解有利于促进交易。
  (三)创新业务引起的合同纠纷,也包含对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引起的纠纷。仲裁对超前的经济行为具有从法理上解释运用的能力,对创新业务可以通过仲裁裁决形成案例规则,进而形成行业标准和惯例,从而形成制度供给,比如我会受理的全国第一个主播与网络平台争议的仲裁案件,其确立的案例规则被国内多家法院和仲裁机构采用。
  (四)专业性较强的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较强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选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法学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实行专家断案,能够精准到位的理解和把控案件,这也是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比如有一些仲裁员现在的职务是律师,最初的职务是建设工地的工程师,这样的仲裁员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的时候可能对很多问题的把控会更好一些。
  (五)法律关系清晰明确的案件。比如金融类案件法律关系非常清晰,通过仲裁解决更能体现仲裁快捷性,特别是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使得当事人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六)合同履行期限比较长的合同纠纷。比如建设工程类、合作开发类,租赁类案件等,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某些问题做出部分裁决,且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当事人是否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七)涉外商事合同争议。仲裁裁决的国际可执行性强,尤其适合涉外仲裁。截至2022年底,《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共有签约国172个,仲裁裁决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均能够得到执行,所以涉外商事合同争议更适合选用仲裁。而国外仲裁机构适用普通法是主流,150个国家和地区是大陆法系,80个国家和地区是普通法系,仲裁来讲,国外仲裁机构主要适用普通法系,普通法系与我国在程序法、证据法方面有很大差异,与市场主体的认知和习惯差距较大,国内商事主体在国外仲裁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救济仲裁来讲,国际仲裁以临时仲裁为主,我们国家以机构仲裁为主,即使在国外仲裁机构的机构仲裁来讲,也是大量事情交给争议双方当事人做,仲裁机构只负责选仲裁员收费,别的不管,我们选择国内仲裁机构,程序的推进都是由仲裁机构来负责的,所以涉外上市仲裁合同建议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制定仲裁条款的同时,最好约定合同法、程序法、证据法、仲裁协议均适用中国法,当然,最好约定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以中国作为仲裁地,因为仲裁地是法律概念,确定了程序法的适用,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于主任的详细解答。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要的,请会后联系青岛仲裁办,联系电话:8578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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