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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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为全面展现仲裁在服务青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新举措,青岛仲裁办出台了《青岛仲裁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
  出席本场发布会的有:
  青岛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常江同志;
  青岛仲裁办综合处处长 郭瑞同志;
  青岛仲裁办发展处处长 刘菲同志;
  青岛仲裁办仲裁二处副处长 庄建青同志。
  欢迎4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常江副主任介绍《青岛仲裁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有关情况,有请。
  常江: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感谢长期以来对我市仲裁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近日,青岛仲裁办制定印发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今年3月9日正式实施。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近期,国家和省、市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提出要着力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更大力度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系列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中展现仲裁担当,青岛仲裁办出台《若干措施》,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仲裁服务和保障。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是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研究仲裁工作改革方案。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9年1月15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快整合包括仲裁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21年2月19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新时代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青岛仲裁委员会立足新时代发展定位,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仲裁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先后成立青岛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现代物流、互联网、建设工程、易货贸易等8个专业仲裁院和上合示范区国际仲裁院、多元法律服务中心、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等服务平台。目前拥有1300多名国内外资深专家和学者担任仲裁员,仲裁案件范围遍及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建筑工程等各领域,可满足各类民商事纠纷仲裁需要。青岛仲裁委员会被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授予“优秀‘互联网+法律’创新项目”奖,荣获中国首届仲裁公信力评估“开拓进取奖”,在第二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中被评为“全国十佳仲裁机构”和“涉外服务十佳机构”,在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2022年,被教育部、司法部确定为全国20个法律硕士(国际仲裁方向)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之一。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办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竞争力强、宜居宜业四项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基本要求,制定了加强案件管理服务、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提升青岛仲裁社会认知度、优化涉外仲裁服务、推行“3+N”互联网仲裁“青岛模式”、提升多元解纷能力、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等7个方面共14条措施。
  一是加强案件管理服务,着力提升办案质效。深入推进办案质效攻坚,细化案件受理服务指引,探索电子送达,提高案件受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创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服务”全流程仲裁服务模式,提升程序管理和服务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持续优化制度流程,不断完善与仲裁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推进仲裁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裁、类案速裁、繁案精裁。创新仲裁与司法衔接机制,推进出台“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工作意见”,畅通仲裁保全、执行衔接渠道,营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
  二是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优化办事方便营商环境。推进青岛智慧仲裁平台建设,打造与税务、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数据平台对接的青岛智慧仲裁平台,实现仲裁案件“一网通办”,降低市场主体争议解决成本。深化线上调解服务,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线调解系统作用,实现线上调解案件数量增长一倍以上,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解纷需求。
  三是提升青岛仲裁社会认知度,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宣传机制,优化常态化“大走访”“大调研”工作机制,举办仲裁宣传推行系列新闻发布会,创新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紧紧围绕招商引资和实体经济、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大力推动仲裁服务向重点领域拓展,护航青岛高质量发展。搭建仲裁宣传平台,举办齐鲁建设工程纠纷多元化解高峰论坛、海事海商仲裁座谈会,与市国资委、金家岭金管委联动开展仲裁服务企业活动,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活动,推进仲裁法律服务向更多市场主体和更广领域拓展。
  四是优化涉外仲裁服务,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强青岛国际仲裁中心,建立投资仲裁规则,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队伍,提高涉外仲裁水平。发挥上合示范区国际仲裁院、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等平台作用,创新制度和服务供给,服务上合组织国家经贸往来和“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参与筹办上合组织国家地方大法官论坛,助力涉外法务中心和金家岭金融法务中心建设,开展“一带一路”、上合组织国家仲裁机构及商事调解组织交流合作,提高青岛仲裁国际影响力。
  五是推行“3+N”互联网仲裁“青岛模式”,服务营商环境数字化转型。深化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在工业互联网、现代金融、跨境电商、易货贸易等领域的应用。修订《互联网仲裁规则》,优化互联网仲裁流程,便捷、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制定《易货贸易业务纠纷解决规范》,做强易货贸易仲裁院,建立易货贸易纠纷解决专家库,公正高效仲裁易货贸易纠纷,促进易货贸易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国内国际贸易纠纷解决。
  六是提升多元解纷能力,服务现代化治理样板城市建设。加强多元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优化入驻调解组织结构,丰富仲裁确认等多元解纷制度供给,建立仲裁前调解优先推荐机制,推动仲裁与商事调解、社会组织调解、人民调解等有机衔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生态。加强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构建“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纠纷解决格局。深入推行“四位一体”解纷模式,持续优化建设工程领域“一站式”贴心管家服务,打好“调解+争议评审、谈判促进+仲裁、争议评审+仲裁”等多元解纷组合拳,公正高效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助力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优化宜居宜业营商环境。
  七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为公正高效解决纠纷提供人才保障。提高仲裁员选聘标准,加强仲裁员管理,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实现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加强仲裁员监督考核,落实仲裁员动态评价机制,确保仲裁员公正履职,专业仲裁。加大仲裁员精准培训力度,提升仲裁员专业水平和国际视野,聚力打造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具备涉外仲裁能力、善于处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专家型仲裁员队伍。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优化岗位业绩与薪酬挂钩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常态化开展仲裁秘书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打造具有高度职业素养的专业化秘书团队,为仲裁庭和当事人提供一流仲裁服务。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青岛仲裁办将抓好《若干措施》落地落实,坚持把市场主体满不满意、受不受益作为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提升仲裁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也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家和媒体朋友们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及时更新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贡献仲裁力量!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常江副主任的发布介绍。接下来的时间交给媒体朋友们,请就刚才发布的内容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请提问。
  中国报道 记者:我们了解到,仲裁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有很多突出的制度特征。因此,可否请着重介绍一下商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谢谢。
  郭瑞: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回答。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自《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商事仲裁行业呈“加速度”发展,规模和速度居于世界前列:2022年,全国仲裁案件年受理数量近五十万件;案件争议额已经达到9800多亿元。为使更多的市场主体了解仲裁,提升仲裁认知度,充分运用仲裁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优势,在此,向各位媒体朋友就商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做一下介绍。
  仲裁具有专业、高效、灵活的根本属性,以及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的价值取向,对于解决多样化复杂化的商事争议,相比其他争议解决途径,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特点和优势:
  一是具有自愿性。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的整个过程贯穿着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事项、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由哪些仲裁员仲裁,还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设计开庭审理、证据提交等具体事宜。在涉外案件中,可以选择仲裁地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二是具有专业性。仲裁是由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以解决纠纷的机制。居中裁判的“第三人”即仲裁员,均为各专业领域的知名人士、权威专家, 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够精准到位的理解和把控案件,保证了程序的正义和结果的公正。
  三是具有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效率体现,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使得当事人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四是具有国际性。仲裁裁决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执行。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套简捷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使得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富有效率。我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至今,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在《纽约公约》及区域性协定的保障下,仲裁裁决能够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五是具有保密性。《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的保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在解决纠纷中被泄露,也不会因为诉之仲裁而失去应有的商业机会、市场信誉、信息资源和业务前景,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
  六是具有独立性。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依其自身公正裁决建立公信力,其仲裁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且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裁决公平公正。
  以上就是商事仲裁六个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向市场主体广泛宣传和推行商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希望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充分运用仲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的回答到此结束,谢谢。
  齐鲁法制网 记者:我们注意到,提到仲裁,很多人首先会想到劳动争议仲裁,多数想不到商事仲裁,请问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区别?谢谢。
  刘菲: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的确如您所言,我们在工作中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咨询,作为商事主体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认知度高,但老百姓分不清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其实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一是处理的争议类型不同。刚才提到商事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则是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争议、开除、除名、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纠纷。
  二是争议解决机构设置不同。商事仲裁机构是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置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三是适用的法律不同。商事仲裁主要适用仲裁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四是管辖权限制不同。商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确定管辖的仲裁机构。而劳动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且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五是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的,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上述不同外,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依法不公开进行)、仲裁裁决域外可执行等有别于劳动仲裁的特点。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百度青岛 记者:既然仲裁制度具有诸多特点和优势,商事主体应当如何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主动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再就是争议发生后,仲裁的具体流程有哪些?谢谢。
  庄建青: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首先,关于商事主体主动选择仲裁的问题。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有确定的仲裁事项,三是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们在青仲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都提供了示范仲裁条款和示范仲裁协议。建议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若合同中无类似约定,则可以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建议按如下方式签署:经各方共同商定,对各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变更)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仲裁的具体流程。
  在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仲裁程序依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根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申请和受理。首先要明确仲裁的受理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如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二是组成仲裁庭。仲裁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行使仲裁权。仲裁庭有三人庭和独任庭两种形式,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确定适用哪种仲裁庭。
  三是庭审与裁决。庭审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出示证据、质证和进行辩论,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这个期限一般是2年。
  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张处长。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要的,请会后联系青岛仲裁办,联系电话:85768508。
  我和大家一样,对青岛仲裁办的若干营商环境措施以及仲裁的相关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媒体朋友们能够把今天发布会的内容宣传好、报道好,让更多的市民能够更好地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和服务生活和工作中的一些争议,让更多的市民对这些工作有更好地了解。
  本场发布会的视频和文字实录,可以登录青岛发布微信公众号、爱青岛手机客户端、青岛政务网、青岛新闻网、蓝睛视听“新闻发布会”频道获取。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4位发布人,感谢记者朋友们,谢谢大家!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为全面展现仲裁在服务青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新举措,青岛仲裁办出台了《青岛仲裁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
  出席本场发布会的有:
  青岛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常江同志;
  青岛仲裁办综合处处长 郭瑞同志;
  青岛仲裁办发展处处长 刘菲同志;
  青岛仲裁办仲裁二处副处长 庄建青同志。
  欢迎4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常江副主任介绍《青岛仲裁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有关情况,有请。
  常江: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感谢长期以来对我市仲裁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近日,青岛仲裁办制定印发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今年3月9日正式实施。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近期,国家和省、市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提出要着力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更大力度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系列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中展现仲裁担当,青岛仲裁办出台《若干措施》,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仲裁服务和保障。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是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研究仲裁工作改革方案。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9年1月15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快整合包括仲裁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21年2月19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新时代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青岛仲裁委员会立足新时代发展定位,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仲裁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先后成立青岛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现代物流、互联网、建设工程、易货贸易等8个专业仲裁院和上合示范区国际仲裁院、多元法律服务中心、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等服务平台。目前拥有1300多名国内外资深专家和学者担任仲裁员,仲裁案件范围遍及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建筑工程等各领域,可满足各类民商事纠纷仲裁需要。青岛仲裁委员会被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授予“优秀‘互联网+法律’创新项目”奖,荣获中国首届仲裁公信力评估“开拓进取奖”,在第二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中被评为“全国十佳仲裁机构”和“涉外服务十佳机构”,在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2022年,被教育部、司法部确定为全国20个法律硕士(国际仲裁方向)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之一。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办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竞争力强、宜居宜业四项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基本要求,制定了加强案件管理服务、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提升青岛仲裁社会认知度、优化涉外仲裁服务、推行“3+N”互联网仲裁“青岛模式”、提升多元解纷能力、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等7个方面共14条措施。
  一是加强案件管理服务,着力提升办案质效。深入推进办案质效攻坚,细化案件受理服务指引,探索电子送达,提高案件受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创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服务”全流程仲裁服务模式,提升程序管理和服务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持续优化制度流程,不断完善与仲裁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推进仲裁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裁、类案速裁、繁案精裁。创新仲裁与司法衔接机制,推进出台“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工作意见”,畅通仲裁保全、执行衔接渠道,营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
  二是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优化办事方便营商环境。推进青岛智慧仲裁平台建设,打造与税务、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数据平台对接的青岛智慧仲裁平台,实现仲裁案件“一网通办”,降低市场主体争议解决成本。深化线上调解服务,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线调解系统作用,实现线上调解案件数量增长一倍以上,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解纷需求。
  三是提升青岛仲裁社会认知度,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宣传机制,优化常态化“大走访”“大调研”工作机制,举办仲裁宣传推行系列新闻发布会,创新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紧紧围绕招商引资和实体经济、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大力推动仲裁服务向重点领域拓展,护航青岛高质量发展。搭建仲裁宣传平台,举办齐鲁建设工程纠纷多元化解高峰论坛、海事海商仲裁座谈会,与市国资委、金家岭金管委联动开展仲裁服务企业活动,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活动,推进仲裁法律服务向更多市场主体和更广领域拓展。
  四是优化涉外仲裁服务,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强青岛国际仲裁中心,建立投资仲裁规则,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队伍,提高涉外仲裁水平。发挥上合示范区国际仲裁院、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等平台作用,创新制度和服务供给,服务上合组织国家经贸往来和“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参与筹办上合组织国家地方大法官论坛,助力涉外法务中心和金家岭金融法务中心建设,开展“一带一路”、上合组织国家仲裁机构及商事调解组织交流合作,提高青岛仲裁国际影响力。
  五是推行“3+N”互联网仲裁“青岛模式”,服务营商环境数字化转型。深化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在工业互联网、现代金融、跨境电商、易货贸易等领域的应用。修订《互联网仲裁规则》,优化互联网仲裁流程,便捷、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制定《易货贸易业务纠纷解决规范》,做强易货贸易仲裁院,建立易货贸易纠纷解决专家库,公正高效仲裁易货贸易纠纷,促进易货贸易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国内国际贸易纠纷解决。
  六是提升多元解纷能力,服务现代化治理样板城市建设。加强多元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优化入驻调解组织结构,丰富仲裁确认等多元解纷制度供给,建立仲裁前调解优先推荐机制,推动仲裁与商事调解、社会组织调解、人民调解等有机衔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生态。加强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构建“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纠纷解决格局。深入推行“四位一体”解纷模式,持续优化建设工程领域“一站式”贴心管家服务,打好“调解+争议评审、谈判促进+仲裁、争议评审+仲裁”等多元解纷组合拳,公正高效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助力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优化宜居宜业营商环境。
  七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为公正高效解决纠纷提供人才保障。提高仲裁员选聘标准,加强仲裁员管理,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实现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加强仲裁员监督考核,落实仲裁员动态评价机制,确保仲裁员公正履职,专业仲裁。加大仲裁员精准培训力度,提升仲裁员专业水平和国际视野,聚力打造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具备涉外仲裁能力、善于处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专家型仲裁员队伍。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优化岗位业绩与薪酬挂钩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常态化开展仲裁秘书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打造具有高度职业素养的专业化秘书团队,为仲裁庭和当事人提供一流仲裁服务。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青岛仲裁办将抓好《若干措施》落地落实,坚持把市场主体满不满意、受不受益作为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提升仲裁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也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家和媒体朋友们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及时更新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贡献仲裁力量!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常江副主任的发布介绍。接下来的时间交给媒体朋友们,请就刚才发布的内容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请提问。
  中国报道 记者:我们了解到,仲裁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有很多突出的制度特征。因此,可否请着重介绍一下商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谢谢。
  郭瑞: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回答。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自《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商事仲裁行业呈“加速度”发展,规模和速度居于世界前列:2022年,全国仲裁案件年受理数量近五十万件;案件争议额已经达到9800多亿元。为使更多的市场主体了解仲裁,提升仲裁认知度,充分运用仲裁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优势,在此,向各位媒体朋友就商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做一下介绍。
  仲裁具有专业、高效、灵活的根本属性,以及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的价值取向,对于解决多样化复杂化的商事争议,相比其他争议解决途径,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特点和优势:
  一是具有自愿性。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的整个过程贯穿着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事项、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由哪些仲裁员仲裁,还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设计开庭审理、证据提交等具体事宜。在涉外案件中,可以选择仲裁地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二是具有专业性。仲裁是由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以解决纠纷的机制。居中裁判的“第三人”即仲裁员,均为各专业领域的知名人士、权威专家, 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够精准到位的理解和把控案件,保证了程序的正义和结果的公正。
  三是具有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效率体现,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使得当事人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四是具有国际性。仲裁裁决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执行。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套简捷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使得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富有效率。我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至今,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在《纽约公约》及区域性协定的保障下,仲裁裁决能够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五是具有保密性。《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的保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在解决纠纷中被泄露,也不会因为诉之仲裁而失去应有的商业机会、市场信誉、信息资源和业务前景,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
  六是具有独立性。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依其自身公正裁决建立公信力,其仲裁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且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裁决公平公正。
  以上就是商事仲裁六个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向市场主体广泛宣传和推行商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希望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充分运用仲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的回答到此结束,谢谢。
  齐鲁法制网 记者:我们注意到,提到仲裁,很多人首先会想到劳动争议仲裁,多数想不到商事仲裁,请问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区别?谢谢。
  刘菲: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的确如您所言,我们在工作中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咨询,作为商事主体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认知度高,但老百姓分不清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其实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一是处理的争议类型不同。刚才提到商事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则是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争议、开除、除名、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纠纷。
  二是争议解决机构设置不同。商事仲裁机构是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置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三是适用的法律不同。商事仲裁主要适用仲裁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四是管辖权限制不同。商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确定管辖的仲裁机构。而劳动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且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五是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的,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上述不同外,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依法不公开进行)、仲裁裁决域外可执行等有别于劳动仲裁的特点。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百度青岛 记者:既然仲裁制度具有诸多特点和优势,商事主体应当如何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主动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再就是争议发生后,仲裁的具体流程有哪些?谢谢。
  庄建青: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首先,关于商事主体主动选择仲裁的问题。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有确定的仲裁事项,三是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们在青仲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都提供了示范仲裁条款和示范仲裁协议。建议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若合同中无类似约定,则可以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建议按如下方式签署:经各方共同商定,对各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变更)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仲裁的具体流程。
  在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仲裁程序依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根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申请和受理。首先要明确仲裁的受理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如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二是组成仲裁庭。仲裁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行使仲裁权。仲裁庭有三人庭和独任庭两种形式,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确定适用哪种仲裁庭。
  三是庭审与裁决。庭审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出示证据、质证和进行辩论,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这个期限一般是2年。
  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张处长。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要的,请会后联系青岛仲裁办,联系电话:85768508。
  我和大家一样,对青岛仲裁办的若干营商环境措施以及仲裁的相关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媒体朋友们能够把今天发布会的内容宣传好、报道好,让更多的市民能够更好地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和服务生活和工作中的一些争议,让更多的市民对这些工作有更好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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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4位发布人,感谢记者朋友们,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