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解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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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青岛市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为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我市制定了《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为向大家介绍《细则》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了:

市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王颖健同志;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 华玉芹同志;

欢迎2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请王颖健主任向大家介绍《细则》情况,有请。

   

王颖健: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今年以来,全市民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真诚服务群众、全力保障民生,为促进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逐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次新闻发布会,旨在解读新出台的《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简述《细则》的出台背景、实施近况和政策亮点。下面由我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背景

​特困人员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是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21年4月底,民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6月,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此认定办法制定特困人员认定细则。”目前,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尚未专门出台特困人员认定细则。为贯彻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文件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我市日前出台了《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是指导全市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有效救助基本遵循和工作指南,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近期基本工作情况

自2021年1月起,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56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2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我市低保标准1.5倍。城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也按比例同步提高,按照自理能力分为三档。与2020年相比,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标准均增幅10.1%,截至2021年11月底,我市共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12040人,全年累计发放特困资金2.16亿元。

三、政策亮点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这一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责任明确、内容清晰、程序规范、操作性强。《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和监护、终止救助供养、附则等八个章节,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当前全市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已全部委托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受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时限将全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衔接。一是加强与困难儿童救助衔接,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是加强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六)加强特困人员的监护。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区(市)民政部门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预期效果

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有效衔接兴村振兴战略,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现实需求。

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民政局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这是民政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更是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民政部门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展现的新作为。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以落实《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不断维护好、保障好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王主任的介绍。接下来的时间请媒体朋友们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记者:主持人好,各位领导好,我是来自《中国报道》的记者。请问《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主要政策点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华玉芹:您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刚刚印发的《实施细则》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责任明确、内容清晰、程序规范、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并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做好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衔接。一是加强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困难儿童救助政策的衔接;二是加强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

   

记者:您好,我是青岛新闻广播的记者。青岛市政府2017年出台过《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请问今年新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谢谢。

 

​华玉芹:您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民政部门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而特困对象的认定更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关键环节。

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一方面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兴村振兴战略,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现实要求。

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民政局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这是民政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更是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展现的民政新作为。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记者:各位领导好,我是《齐鲁晚报》的记者。我们知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一项重点的兜底性工作,请问目前我市在特困供养这项工作上取得了哪些成效?谢谢。

 

华玉芹:您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近年来,市民政局深入贯彻部、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实施,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在筑牢民生保障防线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供养水平稳步提高。自2021年1月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了10%。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5倍,市南等七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356元,胶州、平度、莱西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356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02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城市分别为每人每月440元、990元、1320元,农村分别为每人每月330元、743元、990元。目前供养标准在全省最高。

二、供养服务逐步优化。聚焦“最”特殊的困难群体,严格落实“五有”工作要求,指导各区市全面排查辖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情况、自理状况和供养需求,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全部安排集中供养。持续做好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我市的城阳区、即墨区获批为省级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单位,全面提升辖区内特困供养水平,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特困人员监护工作新模式。

三、供养能力逐步增强。我市健全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10个区市全部建立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镇(街道)全部设立了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为做好特困人员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人员和物质保障。

 

主持人:现场提问就这里。深度采访需求,请会后联系市民政局,联系电话:85795556。

今天发布的《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也是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的重大举措,我们也是感到十分温暖,也请媒体朋友们把今天发布的内容报道好、宣传好,让这些特困人群能够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对生活能够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希望。

今天发布会的视频和文字实录,请登录青岛发布微信公众号、爱青岛手机客户端、青岛政务网、青岛新闻网、蓝睛视听“新闻发布会”栏目获取。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2位发布人,感谢记者朋友们,谢谢大家。

 

《<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解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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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青岛市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为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我市制定了《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为向大家介绍《细则》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了:

市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王颖健同志;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 华玉芹同志;

欢迎2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请王颖健主任向大家介绍《细则》情况,有请。

   

王颖健: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今年以来,全市民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真诚服务群众、全力保障民生,为促进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逐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次新闻发布会,旨在解读新出台的《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简述《细则》的出台背景、实施近况和政策亮点。下面由我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背景

​特困人员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是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21年4月底,民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6月,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此认定办法制定特困人员认定细则。”目前,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尚未专门出台特困人员认定细则。为贯彻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文件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我市日前出台了《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是指导全市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有效救助基本遵循和工作指南,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近期基本工作情况

自2021年1月起,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56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2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我市低保标准1.5倍。城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也按比例同步提高,按照自理能力分为三档。与2020年相比,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标准均增幅10.1%,截至2021年11月底,我市共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12040人,全年累计发放特困资金2.16亿元。

三、政策亮点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这一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责任明确、内容清晰、程序规范、操作性强。《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和监护、终止救助供养、附则等八个章节,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当前全市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已全部委托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受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时限将全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衔接。一是加强与困难儿童救助衔接,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是加强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六)加强特困人员的监护。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区(市)民政部门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预期效果

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有效衔接兴村振兴战略,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现实需求。

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民政局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这是民政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更是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民政部门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展现的新作为。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以落实《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不断维护好、保障好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王主任的介绍。接下来的时间请媒体朋友们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记者:主持人好,各位领导好,我是来自《中国报道》的记者。请问《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主要政策点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华玉芹:您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刚刚印发的《实施细则》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责任明确、内容清晰、程序规范、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并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做好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衔接。一是加强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困难儿童救助政策的衔接;二是加强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

   

记者:您好,我是青岛新闻广播的记者。青岛市政府2017年出台过《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请问今年新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谢谢。

 

​华玉芹:您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民政部门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而特困对象的认定更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关键环节。

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一方面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兴村振兴战略,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现实要求。

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民政局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这是民政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更是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展现的民政新作为。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记者:各位领导好,我是《齐鲁晚报》的记者。我们知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一项重点的兜底性工作,请问目前我市在特困供养这项工作上取得了哪些成效?谢谢。

 

华玉芹:您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近年来,市民政局深入贯彻部、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实施,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在筑牢民生保障防线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供养水平稳步提高。自2021年1月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了10%。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5倍,市南等七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356元,胶州、平度、莱西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356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02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城市分别为每人每月440元、990元、1320元,农村分别为每人每月330元、743元、990元。目前供养标准在全省最高。

二、供养服务逐步优化。聚焦“最”特殊的困难群体,严格落实“五有”工作要求,指导各区市全面排查辖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情况、自理状况和供养需求,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全部安排集中供养。持续做好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我市的城阳区、即墨区获批为省级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单位,全面提升辖区内特困供养水平,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特困人员监护工作新模式。

三、供养能力逐步增强。我市健全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10个区市全部建立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镇(街道)全部设立了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为做好特困人员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人员和物质保障。

 

主持人:现场提问就这里。深度采访需求,请会后联系市民政局,联系电话:85795556。

今天发布的《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也是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的重大举措,我们也是感到十分温暖,也请媒体朋友们把今天发布的内容报道好、宣传好,让这些特困人群能够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对生活能够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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