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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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政策介绍。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市医疗保障部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向社会各界介绍相关情况,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林瑞同志

  请刘局长到会发布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刘局长介绍我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情况,有请。

  刘林瑞:媒体界的各位朋友,今天向媒体发布我们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全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成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紧密衔接的重要托底性制度安排。所谓托底性、兜底性,把民生的底线要兜好。今年以来,市医疗保障部门全面总结我市这些年来医疗救助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认真分析当前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对青岛市2016年以来实施的困难救助意见作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这个《通知》办公厅已经印发,从今年的1月1日实施。为了配合这个文件的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同步制定了配套的实施性操作办法,这个也已经在官方网站进行发布。下面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青岛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相关情况。

  一、近年来我市医疗救助较好地发挥了扶贫帮困作用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中的一项专项救助制度,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发生的、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专项救助。这里面需要特别解释的是,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是保险在前,救助在后,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先由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还有我们青岛的全民补充医保制度进行医保的报销。医保报销后,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由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再进行救助,是这样一个梯次关系。我们青岛原来的医疗救助办法从2016年的1月1日实施,到去年年底整整实施了五年,这五年以来一共救助困难居民469万人次,年均救助8.1万人;五年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2.48亿元,年均支出2.5亿元。我市医疗救助人数和支出资金量均居全省首位。

  从2020年度运行数据看,全市共救助困难居民75914人,其中特困人员9001人,低保家庭成员66605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1547人,中低收入家庭成员889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295人,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校大学生救助2人。这里面是七类人群,后面我要讲,过去的医疗救助是对这七类人进行救助。总体来看,低保人群是医疗救助的主体部分,占总人数90%左右。从费用支出情况看,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是费用主体,发生的医疗总费用达12.4亿元,救助3.84万人,年人均发生医疗费近3.2万元,这12.4亿的总费用当中,医疗保险报销76.7%后,医疗救助救助17.2%,困难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过程中个人自负比例6.1%左右。这是讲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这两项费用,所有的困难人员,除了发生住院、门诊大病费用之外还有普通门诊费用,还有医疗护理费用,各种医疗费用总和,个人总负担率特困人员在我们青岛个人只负担3%,低保家庭成员只负担4%,对有效缓解困难群体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了制度性的积极作用,个人的负担率是非常低的。

  二、合理调整困难居民人员类别,实现新旧类别平稳衔接

  这部分主要要讲清楚我们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救哪些人,也就是救助对象是哪些。这次政策修订,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根据《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民政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将困难居民的类别作了调整。在原有救助范围不减少的情况下把原来的七类对象合并为四类救助对象,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继续保留“特困人员”类别。特困人员,主要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是全社会中最为困难、最需要社会关注的群体。本次政策调整,在保留这一类别的基础上,将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两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并按照特困人员类别进行管理,享受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作这样一个调整主要是考虑这两类人员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自我保障能力,只能依靠社会进行保障,我们按就高原则与特困人员待遇保持一致,合并简称为“特困等人员”。新增加的两类人员,目前在数据库当中全市有345人。

  二是继续保留“低保家庭成员”类别。目前我市低保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750元的人员,其中胶州、平度、莱西三市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60元的人员,这是家庭收入低,达到低保线。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要符合相应规定。这两类人员,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都由民政部门负责身份认定,医保部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三是设置“低收入家庭成员”类别,这是一个新类别。在我们青岛原救助政策规定有一个叫“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低于这个标准的过去就叫“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目前民政部门对这一类别进行调整,已不再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而是设置了“低收入家庭成员”这一类别,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比原来要高了。从这一认定标准看,“低收入家庭成员”完全可以覆盖过去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边缘这一类别已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这次政策修订,在医疗救助工作中一并取消原“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用“低收入家庭成员”进行替代,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低收入家庭成员认定之后的有效期为一年。

  四是设置“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类别。从青岛多年医疗救助运行数据看,原救助政策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务工人员”、“非青岛户籍大学生”等四个类别,在接受医疗救助时大都属于支出型的临时困难状态。所谓支出型的临时困难状态,是指由于突发的、临时的巨额医疗支出或教育支出,导致这个家庭在某一特定时期出现了较大的收支缺口,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具体认定标准有三个条件:一,在本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负担的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成本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这个好理解,我手里有收入,但是刚性支出支出以后,我的收入低于了低保;二,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就是低于全市的平均数;三,家庭财产,包括金融资产不超过20万,排除了唯一的一套房产。这种情况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虽然不像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群体那样一般呈现一种持续性状态,它是一个临时、突发的支出加大导致家庭的极端困难,从政府的角度应当对这一部分支出型贫困予以保障,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次政策修订,将原四类人员统一合并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新旧人员类别平滑衔接。

  总的来看,我市新的医疗救助类别与国家社会救助要求完全一致,各类别的认定标准与民政部门的认定标准同步,从而方便社会救助工作在镇(街道)实现“一窗受理”。上面四类人员的区别我刚才简单说了,“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主要是从收入水平上作出的身份认定,就是你的收入低,或者我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我因病因残收入非常低,只要你收入低,家庭财产、金融资产符合相关的条件就予以身份上的认定,是从收入角度来认定的这三类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主要是从收入和支出相比,因为临时性的支出状态造成家庭生活的极度困难,对他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的补偿性救助,所以这四类人是有区别的。同时,考虑到国家、省目前没有出台新的医疗救助办法,我们青岛今后困难居民的类别随着国家、省的调整优化还要作进一步的动态调整,这一部分人群的类别、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是一个开放式的动态调整。

  三、适当调整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刚才讲的是救哪些人,这个问题就是说救助多少、救助标准是多少。一是提高困难居民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救助待遇,就是说你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医疗保险报销以后个人自负的费用给予救助。这次修订有两个方面,一是给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提高救助的比例,将“特困等人员”救助比例由原90%提高至100%,“低保家庭成员”按90%救助比例保持不变,同时将“低收入家庭成员”新纳入门诊救助,救助80%;二是提限额。救助限额由原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640元,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小病就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

  二是扩大长期护理保险救助范围。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面向失能失智人员,解决他们医疗和护理难题。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实行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保居民与职工享受护理保障的内容趋向统一。为了让更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困难居民享受救助,减少不必要的住院支出,我们扩大了长期护理救助范围并提高救助标准。原来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救助标准为80%,只限两类人,限两种费用,救助80%,最多一年救5000。这一次调整5000的救助标准保持不变,但是增加了救助的类别,长期护理保险报销以后,个人自负的生活照料费的救助也予以救助。这个概念就是说我们的长期护理保险既保他的医疗护理支出,还保他的生活照料支出。这两项费用在护理保险报销以后都有个人自负部分,这一次新增加了生活照料费个人自负部分的救助。同时在人员类别上增加了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护理救助,救助到80%,对原来享受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由原80%分别提高至100%和90%。总体来说救助的费用范围有扩大,救助的人员范围扩大,救助的比例有提高。我们希望通过加强长期护理救助这样一个制度性的安排,进一步缓解贫困人员“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现象,减轻家庭的经济和心理和照护负担。

  三是提高困难居民个人自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救助标准。在我们历史数据当中,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是发生费用的主体,也是救助费用的主体。原来政策当中除了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没有限额以外,其他困难居民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的费用救助限额每人每年是13万元。为更好实现扶贫帮困,本次修订在保持“特困等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没有限额的基础上,将其他困难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封顶线统一调整为15万元,提标2万,进一步保障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获得更多的救助。医保要保大病,救助也要救大病,这是我们这次调整基本的原则。同时,将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非青岛户籍在校大学生”四类人员,过去享受医疗救助的门槛作了进一步降低。过去的救助门槛是说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达到3万元以上的部分才予以救助,也就是3万以下部分不救,3万以上才给予救助,全市每年大约救助1800人,可以说救助效益不够明显。本次修订,将上述四类人员合并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把原来救助门槛限3万元降为2万,也就是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累计超过2万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让更多因为疾病导致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得到更多的保障。这四类人我们统一调整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我刚才说天灾人祸带来的家庭支出的极端困难政府要给予及时的帮扶,政府要托好这方面的底线。

  四、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完整

  我市的医疗救助待遇水平较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困难居民和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困难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比较低,他的分担机制个人支付少,小病就可能造成大医。部分医疗机构也存在着诱导、引导困难人员住院治疗、过度医疗、不合理医疗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决不能让医保基金成为新的‘唐僧肉’”,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医保局总体部署,我们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坚持建机制、强监管、重处罚、严震慑,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2020年,我们青岛扣拨或追回违规的医保基金1亿余元。我们还专门开展了医保扶贫领域的专项检查,通过数据分析锁定了35家数据异常医院,立案调查26起,追回金额740余万元。扶贫领域的专项检查就追回了740万。本次修订对救助资金的管控措施作了明确,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主要有这么三个方面:

  一是困难居民住院治疗原则上应选择公立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为什么作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近年来我们青岛在公立医院普遍实行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零加成,平价进、平价卖、平价卖,没有费用加成,而且国家和省、市陆续组织开展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公立医院就医的医疗支出明显下降。公立医院既能基本满足治疗需要,又能够很好地减轻医疗负担,因此本次修订规定,“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三类困难居民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应选择公立医院,并实行医保和救助“一站式”结算。无法在公立医院收治住院的,方可到其他经医保部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公立医院就医是原则,非公立医院就医是例外,你要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必须到进行医保部门备案的非民营医疗机构,包括一些特色专科,包括一些公立医院难以开展或者难以满足需要的专业。当然三类困难居民就医是自由的,你不到公立医院去,你非要到没有经过备案的民营医疗去就医那是你的权利,医保仍然按规定给你报销,但是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这个好理解。政府拿钱给困难人员投保,政府拿钱保障困难人员个人的低自负的医疗费,就应当接受我们的相应规范,不干涉你就医的自由,但是医疗救助待遇不能予以实施。为了委托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设置了三个月的过渡期,1月1日开始到3月31日,这期间我们要作好困难居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讲,每家每户印发明白纸,做到家喻户晓,相关医疗机构,备案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完成备案。这个政策的管理措施从今年的4月1日落地实施,希望媒体的朋友把这个政策的初衷,把这个政策的道理也能够跟广大的困难居民作好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解释。

  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目录外住院费用控制指标。我市在全民补充医保制度当中对目录外的费用做了制度性保障安排,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的医保范围外费用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报销70%,这是用的全民补充医保资金作的制度安排,这是对一般参保人来讲。“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这三类困难居民没有这5万的门槛费,特殊发生的目录外的费用直接由医保报销70%。在这个制度的保障优势是保得广、保得大、保得多,但是也带来了部分医疗机构对困难居民在使用目录外费用当中存在着不合理医疗,也加大了我们补充保险资金的支出,加大了我们救助资金的支出。同时我们还考虑,国家医保目录的调整和一些高值耗材的谈判已经进入常态化。虽然目录扩大和目录调整的常态化,目录内的药品、耗材和项目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求,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这次我们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困难居民目录外的费用管控,三类困难居民发生的目录外费用占比总体不超过10%。当然需要说明的,这个10%不是对着每一个参保人,是对着医疗机构所收治的困难居民总体水平,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这10%的比例我们也正在作进一步的优化。比如说收治疑难重病的医疗机构,他的自负比例我们会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范围外费用救助比例要作适当降低,这个过渡期也是3个月,在4月1日以后,不同的医疗机构将执行不同级别的目录范围内控制比例。

  三是建立困难居民就医智能监控平台。在医保监管系统中同步开发医疗救助模块,根据审核规则设置相应监控指标,防止医疗机构对困难居民实施过度医疗、不合理医疗,继而减少医保和救助的资金支出。我们要通过规则化的系统控制来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和困难居民就医的监管。

  五、深化“放管服”要求,简化医疗救助工作程序

  医疗救助工作虽然由医疗保障部门统筹管理,但困难居民从提交申请到身份确认、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等经办环节,主要依靠街道办事处(镇、街)进行处理。根据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和青岛市相关要求,医疗救助工作同样需要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将困难居民身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在镇(街道)“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根据调查核实、信息核对结果,作出身份确认决定。镇(街道)要提高救助审批效率,将医疗救助的调查核实、审核、审批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里面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有的困难居民身份认定时候需要作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我们青岛有专门的家庭收入核对中心。家庭收入核对这个环节在相关的文件规定当中规定了15个工作日,也就是你核对完以后,在救助待遇上执行20个工作日。困难居民的身份认定以后,医疗救助费用与医疗保险费用实施“一站式”结算,困难居民不需进行二次申请。对需要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的困难居民,简化提供材料,医保系统已有数据的,无需再提供住院病历、住院明细等材料,同时缩短经办和审批时间,与医保审核结算时间保持一致;申请人无需再提供银行卡等相关资料信息,可直接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需要指出的是,特困等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的身份确认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其身份信息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共享,我们基本是同步共享的,民政认定了一个特困人员、低保身份人员,在我们医保的一体化系统当中同步共享数据,他发生的费用直接进行一站式结算;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的认定工作,镇(街道)工作人员受理后,统一将相关信息提交到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收入核对平台,镇(街道)根据平台反馈的,家庭收入收入多少、支出支出多少、房产多少,这些信息反馈以后镇(街)这个层面再作出相应的身份认定。镇(街)是整个医疗救助工作承接的主体和平台,责任非常大,担子也非常重,在镇(街)这个层面实现民政的身份认定和医疗救助申请的一站式受理、一窗式受理,最大限度地方便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也需要镇(街)相关人员做好相关的政策解释,严格地执行好我们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区(市)医保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好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作用,确保本区市医疗救助工作新的制度、新的办法、新的待遇能够有序平稳实施。

  我今天就发布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刘局长十分详实、具体的发布内容。接下来把时间交给媒体朋友们,请大家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单位。现在开始提问。

  记者:我是半岛都市报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困难居民如何申请医疗救助?谢谢。

  刘林瑞:原来的七类人员已经划定为四类了,是这几种情况。一种是“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前面这两类是民政部门传统的身份认定工作,民政部门只要认定了这部分人员是特困身份、低保身份,我们医保的信息化系统同步共享数据。共享到我们数据以后,我们在医疗机构端实行的是一站式结算,这部分人到医院去就医或者到诊所去看门诊,符合报销范围的,剩下的个人自负部分系统自动救助,他只是拿了他个人医保和救助后应当承担的费用就可以走人。这个事实上在医疗救助待遇上不需要作专门申请,只要他具备这个身份,他就享受我们的医疗救助待遇,并且在医疗救助端实现一站式结算,不需要为了申请医疗救助再到医保部门申请,这是这个层面的这两类人员。

  第二种情况就是“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前面相似的地方都是到镇(街)要去作这个身份认定,他也是认定身份以后在我们的系统当中同步共享数据,对他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是一站式结算。但是唯一不同的就是“低收入家庭”的身份是有有效期的,他的有效期是一年“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没有明确说是一年,民政部门如果说发现了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者不符合特困条件了,把他身份取消以后,他的医疗救助待遇自然也取消,低收入家庭有效期是一年,这是和前面完全一样的一个东西,唯一区别就是一年的有效期。他也不需要专门申请医疗救助,他只要申请上身份认定就完成任务。

  第四类人员是“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他是对前面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救助,他需要到街道去,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前6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票据,当然我们系统中有的可以不提交,我们一体化系统上都有,医保部门对他申请的前6个月的费用,符合那三个条件,刚才我的通报稿里面有三个条件,只要符合我们就给他作事后报销,然后把这块钱直接打到他的银行账户或者打到他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所以从总体上来讲,唯一需要申请医疗救助作手续的就是第四类人群,前三类人就是身份认定,认定以后一体化系统共享信息,往后再发生的费用医保和救助一站式结算。

  我就作这些解释回答。

  主持人:感谢刘局长,请媒体朋友们继续提问。

  记者:您好,我们看到困难居民享受医疗救助,其中有一项是居民医保参保补贴,个人如何申请补贴?

  刘林瑞:参保补贴也是医疗救助的一项内容,内涵就是困难居民参加我们的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资助。“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一分不拿,全部由财政给他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像2021年,今年度的个人缴费全市成年居民462元,少年儿童395元,大学生150元,也就是这个钱,当然成年居民462元是我们的高档待遇,财政给他补的时候是按照成年居民一档的高档补贴补助个人缴费,他也享受高档的成年居民的待遇,就高补、就高享受,个人不拿钱,这个是100%。他也不用缴了费再去报销,这个身份在系统当中是一体化共享的,我们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来走账,个人不用缴费,只要你这个身份是有效的就享受到个人缴费的补助。第三种人员是“低收入家庭成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50%参保补贴。在过去的时候,这部分同志要先去缴上费再去报销一半,从去年的集中缴费期已经作了服务的优化,他去缴费的时候就直接缴一半,不用再去拿着另外一半报销,减少这部分人参保缴费的跑腿负担,医保部门也最大化地能够减轻事务性的负担,就近更方便、更快捷地办理参保缴费的补贴,享受到这方面的待遇。支出型贫困还有第四类人不享受,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只是对他前面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救助,大体这么一个情况。

  主持人:请媒体朋友们继续提问。

  记者:我是青岛早报的记者。今年是实施新医疗救助制度的第一年,之前的七类人员变为了四类人员,已经认定的如何保持医疗救助待遇的衔接?谢谢。

  刘林瑞:七类人员转化为四类人员以后,我们总体上还是平稳、平滑地衔接。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今年1月1日实施新救助制度之前已经认定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他的身份还是有效的,系统当中还有这个标识,民政部门还说他是特困低保的,今年1月1日开始就按照我们新的医疗救助待遇的标准来享受政策。刚才我也讲了医疗救助的标准作了提高,报销的比例作了提高,限额也作了提高,这部分人好理解。

  第二部分人是过去的低边人员,在这次调整当中就没有了,我们改成低收入人员了。一经认定的低边人员,而且他在这个时间点,或者在某个时间点还是在有效期的,认定以后一年以内有效,从今年的1月1日开始就按照我们新制度当中的低收入人员享受待遇,等于他往低收入人员靠拢了,享受低收入人员相关的救助标准和救助待遇。

  第三种情况就是过去认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在过去也是一年的有效期,这一部分人员继续按照原来的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直至他的有效期结束。在这个期间他需要去申请新的身份类别的,可以把原来的身份终止。比如说我中低收入突然变成低保了,我符合低保条件了,那你去申请低保,按照低保的待遇再享受。如果你也不申请,你中低收入的身份还在有效期,你就继续执行原来的中低收入的救助政策和待遇,这几种情况我们作了平稳的衔接,保证新旧人员类别的平稳衔接,保证救助待遇的平稳衔接。

  谢谢。

  主持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深度采访需求,请联系市医疗保障局,电话:85770025。

  医疗救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中的托底性保障,对有效减轻困难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起到了积极作用。请媒体朋友们把今天刚发布的政策能够作好解读和宣传,让困难的群众能够真正了解这些惠民的政策、救助的政策,增进民生福祉,也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

  今天的发布会视频和文字实录,可以通过青岛发布微信公众号、爱青岛手机客户端、青岛政务网、青岛新闻网首页新闻发布会频道获取,也可以通过蓝睛试听获取视频。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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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政策介绍。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市医疗保障部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向社会各界介绍相关情况,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林瑞同志

  请刘局长到会发布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刘局长介绍我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情况,有请。

  刘林瑞:媒体界的各位朋友,今天向媒体发布我们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全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成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紧密衔接的重要托底性制度安排。所谓托底性、兜底性,把民生的底线要兜好。今年以来,市医疗保障部门全面总结我市这些年来医疗救助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认真分析当前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对青岛市2016年以来实施的困难救助意见作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这个《通知》办公厅已经印发,从今年的1月1日实施。为了配合这个文件的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同步制定了配套的实施性操作办法,这个也已经在官方网站进行发布。下面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青岛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相关情况。

  一、近年来我市医疗救助较好地发挥了扶贫帮困作用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中的一项专项救助制度,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发生的、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专项救助。这里面需要特别解释的是,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是保险在前,救助在后,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先由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还有我们青岛的全民补充医保制度进行医保的报销。医保报销后,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由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再进行救助,是这样一个梯次关系。我们青岛原来的医疗救助办法从2016年的1月1日实施,到去年年底整整实施了五年,这五年以来一共救助困难居民469万人次,年均救助8.1万人;五年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2.48亿元,年均支出2.5亿元。我市医疗救助人数和支出资金量均居全省首位。

  从2020年度运行数据看,全市共救助困难居民75914人,其中特困人员9001人,低保家庭成员66605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1547人,中低收入家庭成员889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295人,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校大学生救助2人。这里面是七类人群,后面我要讲,过去的医疗救助是对这七类人进行救助。总体来看,低保人群是医疗救助的主体部分,占总人数90%左右。从费用支出情况看,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是费用主体,发生的医疗总费用达12.4亿元,救助3.84万人,年人均发生医疗费近3.2万元,这12.4亿的总费用当中,医疗保险报销76.7%后,医疗救助救助17.2%,困难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过程中个人自负比例6.1%左右。这是讲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这两项费用,所有的困难人员,除了发生住院、门诊大病费用之外还有普通门诊费用,还有医疗护理费用,各种医疗费用总和,个人总负担率特困人员在我们青岛个人只负担3%,低保家庭成员只负担4%,对有效缓解困难群体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了制度性的积极作用,个人的负担率是非常低的。

  二、合理调整困难居民人员类别,实现新旧类别平稳衔接

  这部分主要要讲清楚我们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救哪些人,也就是救助对象是哪些。这次政策修订,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根据《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民政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将困难居民的类别作了调整。在原有救助范围不减少的情况下把原来的七类对象合并为四类救助对象,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继续保留“特困人员”类别。特困人员,主要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是全社会中最为困难、最需要社会关注的群体。本次政策调整,在保留这一类别的基础上,将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两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并按照特困人员类别进行管理,享受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作这样一个调整主要是考虑这两类人员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自我保障能力,只能依靠社会进行保障,我们按就高原则与特困人员待遇保持一致,合并简称为“特困等人员”。新增加的两类人员,目前在数据库当中全市有345人。

  二是继续保留“低保家庭成员”类别。目前我市低保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750元的人员,其中胶州、平度、莱西三市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60元的人员,这是家庭收入低,达到低保线。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要符合相应规定。这两类人员,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都由民政部门负责身份认定,医保部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三是设置“低收入家庭成员”类别,这是一个新类别。在我们青岛原救助政策规定有一个叫“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低于这个标准的过去就叫“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目前民政部门对这一类别进行调整,已不再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而是设置了“低收入家庭成员”这一类别,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比原来要高了。从这一认定标准看,“低收入家庭成员”完全可以覆盖过去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边缘这一类别已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这次政策修订,在医疗救助工作中一并取消原“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用“低收入家庭成员”进行替代,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低收入家庭成员认定之后的有效期为一年。

  四是设置“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类别。从青岛多年医疗救助运行数据看,原救助政策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务工人员”、“非青岛户籍大学生”等四个类别,在接受医疗救助时大都属于支出型的临时困难状态。所谓支出型的临时困难状态,是指由于突发的、临时的巨额医疗支出或教育支出,导致这个家庭在某一特定时期出现了较大的收支缺口,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具体认定标准有三个条件:一,在本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负担的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成本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这个好理解,我手里有收入,但是刚性支出支出以后,我的收入低于了低保;二,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就是低于全市的平均数;三,家庭财产,包括金融资产不超过20万,排除了唯一的一套房产。这种情况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虽然不像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群体那样一般呈现一种持续性状态,它是一个临时、突发的支出加大导致家庭的极端困难,从政府的角度应当对这一部分支出型贫困予以保障,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次政策修订,将原四类人员统一合并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新旧人员类别平滑衔接。

  总的来看,我市新的医疗救助类别与国家社会救助要求完全一致,各类别的认定标准与民政部门的认定标准同步,从而方便社会救助工作在镇(街道)实现“一窗受理”。上面四类人员的区别我刚才简单说了,“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主要是从收入水平上作出的身份认定,就是你的收入低,或者我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我因病因残收入非常低,只要你收入低,家庭财产、金融资产符合相关的条件就予以身份上的认定,是从收入角度来认定的这三类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主要是从收入和支出相比,因为临时性的支出状态造成家庭生活的极度困难,对他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的补偿性救助,所以这四类人是有区别的。同时,考虑到国家、省目前没有出台新的医疗救助办法,我们青岛今后困难居民的类别随着国家、省的调整优化还要作进一步的动态调整,这一部分人群的类别、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是一个开放式的动态调整。

  三、适当调整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刚才讲的是救哪些人,这个问题就是说救助多少、救助标准是多少。一是提高困难居民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救助待遇,就是说你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医疗保险报销以后个人自负的费用给予救助。这次修订有两个方面,一是给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提高救助的比例,将“特困等人员”救助比例由原90%提高至100%,“低保家庭成员”按90%救助比例保持不变,同时将“低收入家庭成员”新纳入门诊救助,救助80%;二是提限额。救助限额由原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640元,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小病就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

  二是扩大长期护理保险救助范围。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面向失能失智人员,解决他们医疗和护理难题。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实行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保居民与职工享受护理保障的内容趋向统一。为了让更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困难居民享受救助,减少不必要的住院支出,我们扩大了长期护理救助范围并提高救助标准。原来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救助标准为80%,只限两类人,限两种费用,救助80%,最多一年救5000。这一次调整5000的救助标准保持不变,但是增加了救助的类别,长期护理保险报销以后,个人自负的生活照料费的救助也予以救助。这个概念就是说我们的长期护理保险既保他的医疗护理支出,还保他的生活照料支出。这两项费用在护理保险报销以后都有个人自负部分,这一次新增加了生活照料费个人自负部分的救助。同时在人员类别上增加了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护理救助,救助到80%,对原来享受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由原80%分别提高至100%和90%。总体来说救助的费用范围有扩大,救助的人员范围扩大,救助的比例有提高。我们希望通过加强长期护理救助这样一个制度性的安排,进一步缓解贫困人员“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现象,减轻家庭的经济和心理和照护负担。

  三是提高困难居民个人自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救助标准。在我们历史数据当中,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是发生费用的主体,也是救助费用的主体。原来政策当中除了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没有限额以外,其他困难居民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的费用救助限额每人每年是13万元。为更好实现扶贫帮困,本次修订在保持“特困等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没有限额的基础上,将其他困难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封顶线统一调整为15万元,提标2万,进一步保障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获得更多的救助。医保要保大病,救助也要救大病,这是我们这次调整基本的原则。同时,将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非青岛户籍在校大学生”四类人员,过去享受医疗救助的门槛作了进一步降低。过去的救助门槛是说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达到3万元以上的部分才予以救助,也就是3万以下部分不救,3万以上才给予救助,全市每年大约救助1800人,可以说救助效益不够明显。本次修订,将上述四类人员合并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把原来救助门槛限3万元降为2万,也就是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累计超过2万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让更多因为疾病导致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得到更多的保障。这四类人我们统一调整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我刚才说天灾人祸带来的家庭支出的极端困难政府要给予及时的帮扶,政府要托好这方面的底线。

  四、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完整

  我市的医疗救助待遇水平较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困难居民和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困难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比较低,他的分担机制个人支付少,小病就可能造成大医。部分医疗机构也存在着诱导、引导困难人员住院治疗、过度医疗、不合理医疗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决不能让医保基金成为新的‘唐僧肉’”,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医保局总体部署,我们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坚持建机制、强监管、重处罚、严震慑,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2020年,我们青岛扣拨或追回违规的医保基金1亿余元。我们还专门开展了医保扶贫领域的专项检查,通过数据分析锁定了35家数据异常医院,立案调查26起,追回金额740余万元。扶贫领域的专项检查就追回了740万。本次修订对救助资金的管控措施作了明确,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主要有这么三个方面:

  一是困难居民住院治疗原则上应选择公立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为什么作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近年来我们青岛在公立医院普遍实行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零加成,平价进、平价卖、平价卖,没有费用加成,而且国家和省、市陆续组织开展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公立医院就医的医疗支出明显下降。公立医院既能基本满足治疗需要,又能够很好地减轻医疗负担,因此本次修订规定,“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三类困难居民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应选择公立医院,并实行医保和救助“一站式”结算。无法在公立医院收治住院的,方可到其他经医保部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公立医院就医是原则,非公立医院就医是例外,你要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必须到进行医保部门备案的非民营医疗机构,包括一些特色专科,包括一些公立医院难以开展或者难以满足需要的专业。当然三类困难居民就医是自由的,你不到公立医院去,你非要到没有经过备案的民营医疗去就医那是你的权利,医保仍然按规定给你报销,但是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这个好理解。政府拿钱给困难人员投保,政府拿钱保障困难人员个人的低自负的医疗费,就应当接受我们的相应规范,不干涉你就医的自由,但是医疗救助待遇不能予以实施。为了委托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设置了三个月的过渡期,1月1日开始到3月31日,这期间我们要作好困难居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讲,每家每户印发明白纸,做到家喻户晓,相关医疗机构,备案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完成备案。这个政策的管理措施从今年的4月1日落地实施,希望媒体的朋友把这个政策的初衷,把这个政策的道理也能够跟广大的困难居民作好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解释。

  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目录外住院费用控制指标。我市在全民补充医保制度当中对目录外的费用做了制度性保障安排,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的医保范围外费用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报销70%,这是用的全民补充医保资金作的制度安排,这是对一般参保人来讲。“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这三类困难居民没有这5万的门槛费,特殊发生的目录外的费用直接由医保报销70%。在这个制度的保障优势是保得广、保得大、保得多,但是也带来了部分医疗机构对困难居民在使用目录外费用当中存在着不合理医疗,也加大了我们补充保险资金的支出,加大了我们救助资金的支出。同时我们还考虑,国家医保目录的调整和一些高值耗材的谈判已经进入常态化。虽然目录扩大和目录调整的常态化,目录内的药品、耗材和项目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求,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这次我们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困难居民目录外的费用管控,三类困难居民发生的目录外费用占比总体不超过10%。当然需要说明的,这个10%不是对着每一个参保人,是对着医疗机构所收治的困难居民总体水平,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这10%的比例我们也正在作进一步的优化。比如说收治疑难重病的医疗机构,他的自负比例我们会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范围外费用救助比例要作适当降低,这个过渡期也是3个月,在4月1日以后,不同的医疗机构将执行不同级别的目录范围内控制比例。

  三是建立困难居民就医智能监控平台。在医保监管系统中同步开发医疗救助模块,根据审核规则设置相应监控指标,防止医疗机构对困难居民实施过度医疗、不合理医疗,继而减少医保和救助的资金支出。我们要通过规则化的系统控制来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和困难居民就医的监管。

  五、深化“放管服”要求,简化医疗救助工作程序

  医疗救助工作虽然由医疗保障部门统筹管理,但困难居民从提交申请到身份确认、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等经办环节,主要依靠街道办事处(镇、街)进行处理。根据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和青岛市相关要求,医疗救助工作同样需要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将困难居民身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在镇(街道)“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根据调查核实、信息核对结果,作出身份确认决定。镇(街道)要提高救助审批效率,将医疗救助的调查核实、审核、审批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里面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有的困难居民身份认定时候需要作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我们青岛有专门的家庭收入核对中心。家庭收入核对这个环节在相关的文件规定当中规定了15个工作日,也就是你核对完以后,在救助待遇上执行20个工作日。困难居民的身份认定以后,医疗救助费用与医疗保险费用实施“一站式”结算,困难居民不需进行二次申请。对需要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的困难居民,简化提供材料,医保系统已有数据的,无需再提供住院病历、住院明细等材料,同时缩短经办和审批时间,与医保审核结算时间保持一致;申请人无需再提供银行卡等相关资料信息,可直接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

  需要指出的是,特困等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的身份确认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其身份信息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共享,我们基本是同步共享的,民政认定了一个特困人员、低保身份人员,在我们医保的一体化系统当中同步共享数据,他发生的费用直接进行一站式结算;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的认定工作,镇(街道)工作人员受理后,统一将相关信息提交到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收入核对平台,镇(街道)根据平台反馈的,家庭收入收入多少、支出支出多少、房产多少,这些信息反馈以后镇(街)这个层面再作出相应的身份认定。镇(街)是整个医疗救助工作承接的主体和平台,责任非常大,担子也非常重,在镇(街)这个层面实现民政的身份认定和医疗救助申请的一站式受理、一窗式受理,最大限度地方便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也需要镇(街)相关人员做好相关的政策解释,严格地执行好我们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区(市)医保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好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作用,确保本区市医疗救助工作新的制度、新的办法、新的待遇能够有序平稳实施。

  我今天就发布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刘局长十分详实、具体的发布内容。接下来把时间交给媒体朋友们,请大家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单位。现在开始提问。

  记者:我是半岛都市报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困难居民如何申请医疗救助?谢谢。

  刘林瑞:原来的七类人员已经划定为四类了,是这几种情况。一种是“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前面这两类是民政部门传统的身份认定工作,民政部门只要认定了这部分人员是特困身份、低保身份,我们医保的信息化系统同步共享数据。共享到我们数据以后,我们在医疗机构端实行的是一站式结算,这部分人到医院去就医或者到诊所去看门诊,符合报销范围的,剩下的个人自负部分系统自动救助,他只是拿了他个人医保和救助后应当承担的费用就可以走人。这个事实上在医疗救助待遇上不需要作专门申请,只要他具备这个身份,他就享受我们的医疗救助待遇,并且在医疗救助端实现一站式结算,不需要为了申请医疗救助再到医保部门申请,这是这个层面的这两类人员。

  第二种情况就是“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前面相似的地方都是到镇(街)要去作这个身份认定,他也是认定身份以后在我们的系统当中同步共享数据,对他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是一站式结算。但是唯一不同的就是“低收入家庭”的身份是有有效期的,他的有效期是一年“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没有明确说是一年,民政部门如果说发现了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者不符合特困条件了,把他身份取消以后,他的医疗救助待遇自然也取消,低收入家庭有效期是一年,这是和前面完全一样的一个东西,唯一区别就是一年的有效期。他也不需要专门申请医疗救助,他只要申请上身份认定就完成任务。

  第四类人员是“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他是对前面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救助,他需要到街道去,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前6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票据,当然我们系统中有的可以不提交,我们一体化系统上都有,医保部门对他申请的前6个月的费用,符合那三个条件,刚才我的通报稿里面有三个条件,只要符合我们就给他作事后报销,然后把这块钱直接打到他的银行账户或者打到他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所以从总体上来讲,唯一需要申请医疗救助作手续的就是第四类人群,前三类人就是身份认定,认定以后一体化系统共享信息,往后再发生的费用医保和救助一站式结算。

  我就作这些解释回答。

  主持人:感谢刘局长,请媒体朋友们继续提问。

  记者:您好,我们看到困难居民享受医疗救助,其中有一项是居民医保参保补贴,个人如何申请补贴?

  刘林瑞:参保补贴也是医疗救助的一项内容,内涵就是困难居民参加我们的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资助。“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一分不拿,全部由财政给他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像2021年,今年度的个人缴费全市成年居民462元,少年儿童395元,大学生150元,也就是这个钱,当然成年居民462元是我们的高档待遇,财政给他补的时候是按照成年居民一档的高档补贴补助个人缴费,他也享受高档的成年居民的待遇,就高补、就高享受,个人不拿钱,这个是100%。他也不用缴了费再去报销,这个身份在系统当中是一体化共享的,我们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来走账,个人不用缴费,只要你这个身份是有效的就享受到个人缴费的补助。第三种人员是“低收入家庭成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50%参保补贴。在过去的时候,这部分同志要先去缴上费再去报销一半,从去年的集中缴费期已经作了服务的优化,他去缴费的时候就直接缴一半,不用再去拿着另外一半报销,减少这部分人参保缴费的跑腿负担,医保部门也最大化地能够减轻事务性的负担,就近更方便、更快捷地办理参保缴费的补贴,享受到这方面的待遇。支出型贫困还有第四类人不享受,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只是对他前面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救助,大体这么一个情况。

  主持人:请媒体朋友们继续提问。

  记者:我是青岛早报的记者。今年是实施新医疗救助制度的第一年,之前的七类人员变为了四类人员,已经认定的如何保持医疗救助待遇的衔接?谢谢。

  刘林瑞:七类人员转化为四类人员以后,我们总体上还是平稳、平滑地衔接。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今年1月1日实施新救助制度之前已经认定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他的身份还是有效的,系统当中还有这个标识,民政部门还说他是特困低保的,今年1月1日开始就按照我们新的医疗救助待遇的标准来享受政策。刚才我也讲了医疗救助的标准作了提高,报销的比例作了提高,限额也作了提高,这部分人好理解。

  第二部分人是过去的低边人员,在这次调整当中就没有了,我们改成低收入人员了。一经认定的低边人员,而且他在这个时间点,或者在某个时间点还是在有效期的,认定以后一年以内有效,从今年的1月1日开始就按照我们新制度当中的低收入人员享受待遇,等于他往低收入人员靠拢了,享受低收入人员相关的救助标准和救助待遇。

  第三种情况就是过去认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在过去也是一年的有效期,这一部分人员继续按照原来的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直至他的有效期结束。在这个期间他需要去申请新的身份类别的,可以把原来的身份终止。比如说我中低收入突然变成低保了,我符合低保条件了,那你去申请低保,按照低保的待遇再享受。如果你也不申请,你中低收入的身份还在有效期,你就继续执行原来的中低收入的救助政策和待遇,这几种情况我们作了平稳的衔接,保证新旧人员类别的平稳衔接,保证救助待遇的平稳衔接。

  谢谢。

  主持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深度采访需求,请联系市医疗保障局,电话:85770025。

  医疗救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中的托底性保障,对有效减轻困难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起到了积极作用。请媒体朋友们把今天刚发布的政策能够作好解读和宣传,让困难的群众能够真正了解这些惠民的政策、救助的政策,增进民生福祉,也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

  今天的发布会视频和文字实录,可以通过青岛发布微信公众号、爱青岛手机客户端、青岛政务网、青岛新闻网首页新闻发布会频道获取,也可以通过蓝睛试听获取视频。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