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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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
    燃气是重要的公共产品,与市民生活和社会生产息息相关。为促进燃气事业规范有序发展,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优质供应,我市对《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条例》已于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
    为详细解读《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背景、起草送审过程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今天我们特别邀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刘德义同志,以及市燃气发展中心、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有关领导、青岛能源集团、新奥燃气、港华燃气企业代表到会进行专题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有请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刘德义同志就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刘德义: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
    大家好!
    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于2019年9月1日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安全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条例》修订背景
    原《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市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燃气市场的供应规模和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天然气迅速发展成为主导气源,人工煤气退出供应;二是冬季天然气供应短缺、液化气供应使用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原《条例》规定的部分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与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一致。《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燃气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立足我市燃气行业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以安全管理为重点,突出加强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突出解决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全面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公平合理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修订后的《条例》分为八章56条,主要修订内容有这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燃气监督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三级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划分了城市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赋予了市内三区同其他区(市)一样的燃气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原先的《条例》,市内三区由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次也是同样赋予了市内三区和其他区(市)一样的燃气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在原市、区(市)两级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燃气监管职责。燃气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并加强协调配合。《条例》第三条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应急处置、治安管理、危险品运输、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系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以及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办法。
    (二)全方位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条例》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从经营、使用的主体责任、从建设经营供应使用的各个方面,细化、补充了安全管理措施。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这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本质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保障燃气设施本质安全。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气需确认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燃气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二是明确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抢险抢修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责任,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设施等。
    三是增加燃气使用安全防护措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时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
    四是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行业标准和原《条例》相比,第二十八条提高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费检查。第二十九条强化了隐患整改措施,要求燃气经营者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改变瓶装液化气的安全供应模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推广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的智能化管理。
    (三)公平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面针对燃气经营者具有的自然垄断地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禁止的十一项行为,比如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擅自停气等。并在第十五条规定了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针对部分用户不履行义务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按时支付燃气费的义务,逾期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
    (四)规范燃气经营服务行为
    《条例》在突出燃气安全管理的同时,注重规范燃气经营者的服务行为,提升燃气服务质量。《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规范燃气经营相关服务收费,公开燃气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要求燃气经营者保证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应站的,应当事先妥善安排用户的正常用气;因气源短缺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并将限制供气措施提前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立了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强化对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同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五)细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条例》第五章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一是划定了各类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规定了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的行为;二是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前燃气设施查询、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现场保护三项制度,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三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巡查、检修和应急抢修等方面的保护责任;四是适度扩大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范围,体现了专业经营单位管理专业经营设备设施的理念;五是规定了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的改装、迁移、拆除,由燃气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防止用户私自改动管道燃气设施造成燃气事故或者留下事故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围绕《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燃气应急储备、液化气配送管理等方面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操作性强的办法、规定,利于《条例》具体制度的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不锈钢波纹管、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装置,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条例》是城市管理领域基础性法规,是燃气发展和管理的根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引导、规范、促进燃气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推动城市管理率先走在前列,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作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刘局的详细解读。接下来把时间交给在座的媒体朋友们,请就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
    
    记者:您好,我是青岛日报的记者。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条例》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这个检查如何保证实施?因为这个体量特别大。
    第二个,《条例》规定对各个燃气公司如果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这个能不能再详细说一下是怎么做的?
    就这两个问题,谢谢。
    
    刘德义:谢谢你的提问。
    第一个问题,关于入户检查,对于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规定,主要是着眼于安全的需要。之前在相关行业规范里对这方面的要求是每两年检查一次即可,但是我们着眼于群众安全的保障,着眼于非居民用户的安全的保障,这次增加了企业入户检查的频次。应该说这个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目前全市的燃气居民用户达到235万户,这个量还是比较大的。
    为了实现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检,企业在安检人员的力量加强方面,包括安检人员检查的技术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也是督促、监督燃气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入户安检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到位。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安全工作到位,确保群众使用燃气的安全和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的问题,在我们实际的过程当中,青岛市域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积极服务的意识比较强,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目前也没有出现这方面的问题。而且在工作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相关的业务方面的问题,我们行业监管部门及时指出,他们也能及时改正。
    下一步,燃气企业因为有特许经营权,一方面要按照相关规定来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好服务。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出现这些问题不积极整改,我们也将采取强制的措施予以调整。同时,我们还有其他措施,比如说诚信制度、联合惩戒方面,在《条例》里面都提到了。我想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更好地做好燃气服务。
    我就回答这些。
    
    主持人:感谢刘局的解答,还有记者朋友想继续提问吗?
    
    记者:你好,我是来自半岛都市报的记者。最近这几年偶尔会发生一些燃气事故,想问一下,最近这几年燃气事故的原因都有哪些?新的《条例》对于预防安全事故都有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刘德义:谢谢这位媒体朋友,应当说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也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关注的重点内容。因为我们大家都很清楚,燃气是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就容易出现事故,这方面我们也有一些教训,大家也都清楚这种事故在其他地方也是时有发生。
    分析我们近年来发生的这些燃气事故,通过梳理,我们认为大多数与用户不正确操作有关系。比如说橡胶软管两端关卡卡得不紧,时间长了容易脱落;橡胶软管使用时间过长,不注意检查、检修,容易造成泄漏,引发事故;使用完燃气后没有关闭燃气阀门;不再使用的燃气管道接口没有及时封堵,造成了误操作,也存在这些原因。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更多的是在使用端犹豫不按规范操作,或者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强,容易造成这种事故的发生。再一个就是灶前阀,我分管这项工作,在工作当中也有过调查,灶前阀在做完饭之后是不是有关闭的习惯,在调查过程当中发现这个也是不容乐观,有的说没有这个习惯,或者说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还有,在使用燃气设施方面,大量用户仍然使用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甚至个别的还在使用命令淘汰多年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大部分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有的虽然安装了,但是没有使用。包括我们在检查液化气使用过程当中发现,虽然装了液化气泄漏的报警装置,但是它需要通上电源,一天24小时通电源,有的直接没有通电,有了泄漏报警装置,但事实上并没有发挥作用。
    这些问题反映了用户燃气安全责任意识仍然不够,安全防范能力仍然不足,尤其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群租房,出租者和租赁者均不明了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燃气设施、安全两不管,容易发生事故。同时也暴露出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存在不认真、不深入、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作用。
    针对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态势,《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在修订的时候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强化燃气使用的安全措施,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明晰了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对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有维护更新的责任,由专业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更新,能够有效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明确要求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气瓶和连接管,以及及时更换国家命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连接管等。
    第二,保障用气场所的使用安全。针对一些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比如说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是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条例》建立了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确认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燃气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条件且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用户,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比如说刚才提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是高层建筑,不符合用气条件,就不能提供。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气,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个有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些地方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话。
    第三,加强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工商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刚才我也说了,原《条例》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是对所有的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这次改为对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不少于一次,这是最低限,至少得一次,如果在这方面时间或者财力物力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以两次、三次,但是不能低于一次,对于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提高了安全检查的频次。
    同时,也落实责任,强化隐患整改工作。我们检查的频次提高了,有利于隐患的发现,但是发现的隐患更重要的是隐患的整改。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扩大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范围。原《条例》以燃气计量表为界划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居民用户对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范围。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专业性,为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来划分双方的维护更新范围,实际上增加了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减少了居民用户的负担。
    第五,增加了燃气使用安全防护的措施。目前,我市推行了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措施,但居民用户只是在新建高层建筑安装使用,事实也证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发现燃气泄漏并及时阻止,防范燃气事故效果明显。本次《条例》的修订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进行更大范围的强制推广应用,《条例》第九条就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时候,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从措施上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想涉及到安全的问题,主要是从明晰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对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保障用气场所使用安全、加强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扩大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范围和增加燃气使用安全防护措施这五个方面,来确保安全能够落实好。
    简要回答这些。
    
    主持人:谢谢刘局长详细而全面的解答,现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有深度采访需求的记者朋友会后请联系我们的市城管局及发布嘉宾。
    从液化石油气到人工煤气,再到管道天然气,燃气事业的发展也见证了城市的改革发展,如何让燃气用得安心,立法层面有了答案,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希望记者朋友们能够通过各自的媒体平台,加大对《条例》的普法宣传力度,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倡导动员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用气习惯,共同构建安全美好的家园。
    今天本次发布会的视频以及文字实录可以登录“青岛发布”的微信号,以及“爱青岛”客户端和青岛新闻网首页“新闻发布会”栏目获取。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刘局长,感谢各位发布嘉宾,感谢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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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
    燃气是重要的公共产品,与市民生活和社会生产息息相关。为促进燃气事业规范有序发展,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优质供应,我市对《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条例》已于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
    为详细解读《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背景、起草送审过程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今天我们特别邀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刘德义同志,以及市燃气发展中心、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有关领导、青岛能源集团、新奥燃气、港华燃气企业代表到会进行专题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有请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刘德义同志就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刘德义: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
    大家好!
    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于2019年9月1日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安全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条例》修订背景
    原《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市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燃气市场的供应规模和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天然气迅速发展成为主导气源,人工煤气退出供应;二是冬季天然气供应短缺、液化气供应使用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原《条例》规定的部分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与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一致。《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燃气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立足我市燃气行业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以安全管理为重点,突出加强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突出解决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全面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公平合理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修订后的《条例》分为八章56条,主要修订内容有这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燃气监督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三级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划分了城市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赋予了市内三区同其他区(市)一样的燃气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原先的《条例》,市内三区由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次也是同样赋予了市内三区和其他区(市)一样的燃气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在原市、区(市)两级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燃气监管职责。燃气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并加强协调配合。《条例》第三条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应急处置、治安管理、危险品运输、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系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以及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办法。
    (二)全方位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条例》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从经营、使用的主体责任、从建设经营供应使用的各个方面,细化、补充了安全管理措施。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这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本质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保障燃气设施本质安全。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气需确认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燃气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二是明确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抢险抢修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责任,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设施等。
    三是增加燃气使用安全防护措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时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
    四是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行业标准和原《条例》相比,第二十八条提高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费检查。第二十九条强化了隐患整改措施,要求燃气经营者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改变瓶装液化气的安全供应模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推广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的智能化管理。
    (三)公平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面针对燃气经营者具有的自然垄断地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禁止的十一项行为,比如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擅自停气等。并在第十五条规定了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针对部分用户不履行义务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按时支付燃气费的义务,逾期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
    (四)规范燃气经营服务行为
    《条例》在突出燃气安全管理的同时,注重规范燃气经营者的服务行为,提升燃气服务质量。《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规范燃气经营相关服务收费,公开燃气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要求燃气经营者保证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应站的,应当事先妥善安排用户的正常用气;因气源短缺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并将限制供气措施提前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立了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强化对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同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五)细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条例》第五章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一是划定了各类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规定了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的行为;二是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前燃气设施查询、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现场保护三项制度,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三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巡查、检修和应急抢修等方面的保护责任;四是适度扩大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范围,体现了专业经营单位管理专业经营设备设施的理念;五是规定了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的改装、迁移、拆除,由燃气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防止用户私自改动管道燃气设施造成燃气事故或者留下事故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围绕《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燃气应急储备、液化气配送管理等方面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操作性强的办法、规定,利于《条例》具体制度的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不锈钢波纹管、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装置,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条例》是城市管理领域基础性法规,是燃气发展和管理的根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引导、规范、促进燃气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推动城市管理率先走在前列,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作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刘局的详细解读。接下来把时间交给在座的媒体朋友们,请就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
    
    记者:您好,我是青岛日报的记者。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条例》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这个检查如何保证实施?因为这个体量特别大。
    第二个,《条例》规定对各个燃气公司如果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这个能不能再详细说一下是怎么做的?
    就这两个问题,谢谢。
    
    刘德义:谢谢你的提问。
    第一个问题,关于入户检查,对于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规定,主要是着眼于安全的需要。之前在相关行业规范里对这方面的要求是每两年检查一次即可,但是我们着眼于群众安全的保障,着眼于非居民用户的安全的保障,这次增加了企业入户检查的频次。应该说这个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目前全市的燃气居民用户达到235万户,这个量还是比较大的。
    为了实现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检,企业在安检人员的力量加强方面,包括安检人员检查的技术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也是督促、监督燃气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入户安检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到位。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安全工作到位,确保群众使用燃气的安全和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的问题,在我们实际的过程当中,青岛市域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积极服务的意识比较强,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目前也没有出现这方面的问题。而且在工作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相关的业务方面的问题,我们行业监管部门及时指出,他们也能及时改正。
    下一步,燃气企业因为有特许经营权,一方面要按照相关规定来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好服务。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出现这些问题不积极整改,我们也将采取强制的措施予以调整。同时,我们还有其他措施,比如说诚信制度、联合惩戒方面,在《条例》里面都提到了。我想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更好地做好燃气服务。
    我就回答这些。
    
    主持人:感谢刘局的解答,还有记者朋友想继续提问吗?
    
    记者:你好,我是来自半岛都市报的记者。最近这几年偶尔会发生一些燃气事故,想问一下,最近这几年燃气事故的原因都有哪些?新的《条例》对于预防安全事故都有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刘德义:谢谢这位媒体朋友,应当说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也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关注的重点内容。因为我们大家都很清楚,燃气是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就容易出现事故,这方面我们也有一些教训,大家也都清楚这种事故在其他地方也是时有发生。
    分析我们近年来发生的这些燃气事故,通过梳理,我们认为大多数与用户不正确操作有关系。比如说橡胶软管两端关卡卡得不紧,时间长了容易脱落;橡胶软管使用时间过长,不注意检查、检修,容易造成泄漏,引发事故;使用完燃气后没有关闭燃气阀门;不再使用的燃气管道接口没有及时封堵,造成了误操作,也存在这些原因。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更多的是在使用端犹豫不按规范操作,或者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强,容易造成这种事故的发生。再一个就是灶前阀,我分管这项工作,在工作当中也有过调查,灶前阀在做完饭之后是不是有关闭的习惯,在调查过程当中发现这个也是不容乐观,有的说没有这个习惯,或者说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还有,在使用燃气设施方面,大量用户仍然使用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甚至个别的还在使用命令淘汰多年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大部分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有的虽然安装了,但是没有使用。包括我们在检查液化气使用过程当中发现,虽然装了液化气泄漏的报警装置,但是它需要通上电源,一天24小时通电源,有的直接没有通电,有了泄漏报警装置,但事实上并没有发挥作用。
    这些问题反映了用户燃气安全责任意识仍然不够,安全防范能力仍然不足,尤其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群租房,出租者和租赁者均不明了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燃气设施、安全两不管,容易发生事故。同时也暴露出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存在不认真、不深入、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作用。
    针对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态势,《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在修订的时候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强化燃气使用的安全措施,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明晰了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对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有维护更新的责任,由专业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更新,能够有效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明确要求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气瓶和连接管,以及及时更换国家命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连接管等。
    第二,保障用气场所的使用安全。针对一些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比如说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是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条例》建立了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确认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燃气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条件且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用户,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比如说刚才提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是高层建筑,不符合用气条件,就不能提供。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气,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个有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些地方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话。
    第三,加强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工商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刚才我也说了,原《条例》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是对所有的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这次改为对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不少于一次,这是最低限,至少得一次,如果在这方面时间或者财力物力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以两次、三次,但是不能低于一次,对于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提高了安全检查的频次。
    同时,也落实责任,强化隐患整改工作。我们检查的频次提高了,有利于隐患的发现,但是发现的隐患更重要的是隐患的整改。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扩大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范围。原《条例》以燃气计量表为界划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居民用户对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范围。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专业性,为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来划分双方的维护更新范围,实际上增加了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减少了居民用户的负担。
    第五,增加了燃气使用安全防护的措施。目前,我市推行了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措施,但居民用户只是在新建高层建筑安装使用,事实也证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发现燃气泄漏并及时阻止,防范燃气事故效果明显。本次《条例》的修订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进行更大范围的强制推广应用,《条例》第九条就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时候,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从措施上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想涉及到安全的问题,主要是从明晰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对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保障用气场所使用安全、加强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扩大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范围和增加燃气使用安全防护措施这五个方面,来确保安全能够落实好。
    简要回答这些。
    
    主持人:谢谢刘局长详细而全面的解答,现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有深度采访需求的记者朋友会后请联系我们的市城管局及发布嘉宾。
    从液化石油气到人工煤气,再到管道天然气,燃气事业的发展也见证了城市的改革发展,如何让燃气用得安心,立法层面有了答案,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希望记者朋友们能够通过各自的媒体平台,加大对《条例》的普法宣传力度,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倡导动员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用气习惯,共同构建安全美好的家园。
    今天本次发布会的视频以及文字实录可以登录“青岛发布”的微信号,以及“爱青岛”客户端和青岛新闻网首页“新闻发布会”栏目获取。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刘局长,感谢各位发布嘉宾,感谢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