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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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下午好。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市城市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为我市市容市貌治理和环境卫生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下面,我就即将实行的《条例》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出台背景

  1989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若干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随着我市城市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力度和措施明显不足,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已适应不了实践的需要。2015年12月,中央召开了城市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对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在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责任区制度,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系统化管理,在原来法规的基础上,出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是下一步推进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提升的顶层设计和法制保障,对于推动城市管理从治标到治本,有效解决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问题,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美丽青岛行动”,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过程

  按照青岛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送审稿)》。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区(市)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立法协调会,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5月31日,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6月29日、8月23日、10月25日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提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12月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条例》制定总体思路

  《条例》主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内容和国务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和需求,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以打造“洁序净美”环境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标本兼治、严管重罚,协调创新、共治共享”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本次《条例》制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为民服务。为了进一步增加市民群众幸福感,在制定的过程中,多次征求市民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市民群众的需要,针对市民群众举报的城市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在条例中做出规定。比如,在收运生活垃圾方面,《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在公共厕所设置方面,《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等等。

  二是突出属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同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属地管理。比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加强指导,等等。

  三是突出强化管理。《条例》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扩大了覆盖面,将市民群众关注的跨门店或者占路经营、乱贴乱画“小广告”、私设地桩地锁、桩杆亭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厕所免费开放等问题纳入其中;部分条款,比如桩杆未及时维护的,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的,在道路、广场散发广告、传单的,招牌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等等,新增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四是突出严格执法。一方面,增加了处罚措施。比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另一方面,适当提高了处罚额度,加大违法成本。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64条。

  (一)调整体例结构

  《条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高。为便于《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删除了法律责任章节,采取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一一对应的方式,放在一起表述。

  (二)确定责任区制度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城乡结合部、区划接壤地带等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区划分不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问题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我市市容环境的整体提升。《条例》在第二章节明确了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划分及责任要求等内容,从根本上解决推诿扯皮等问题,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条例》第十一条分八款,详细规定了不同区域责任人。

  二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责任人在其责任区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区划分方法,并明确对于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加强市容管理

  1.疏堵结合治理占路经营。早夜市冒市、露天烧烤和浮商游贩是市民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其占路经营行为对路面的污染、对交通的影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上述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虽有成效,但未根治。对此,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引导早夜市、露天烧烤经营业户集中规范经营,减少扰民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2.严禁乱贴乱画行为。居民楼院、道路广场、桩杆亭体上的各种“小广告”严重影响着我市市容市貌,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方便市民群众发布公益性、服务类、求职求购类信息,加强对“小广告”的规范管理。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人员为一己私利,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进行违章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市级部门不再承担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职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条例》加强了对招牌(即俗称的门头牌匾)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招牌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合理设置桩杆,禁止设置亭体。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在道路两旁设立了大量的桩杆、指示牌等,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容貌;有的还占用人行道,影响市民群众通行。2017年5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已经会同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了《青岛市城市道路杆件及箱体整合技术导则(试行)》,规范桩杆设置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因移动终端的普及和众多24小时便利店的建立,全市现有的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已失去原有作用,已基本闲置或者改为经营性商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6.禁止设置地桩地锁。个别单位和人员为占据停车位而私自设置地桩地锁,妨碍市民群众通行,甚至影响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1.深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改革。为严格落实我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建立规范、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保障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有序进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第四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以此减少居民小区垃圾桶占路现象,降低因占路造成的交通堵塞、作业异味、噪音扰民等二次污染。

  2.加大公厕建设管理力度。继续优化公厕建设布局,努力实现数量充足、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精细的要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3.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30日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我市作为计划单列市之一,2020年底前先行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第五十条规定: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五)坚持严管重罚

  与坚持一流标准、建成最美城市、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相适应,《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执法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除依法查封、扣押和实施代履行外,《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条例》普遍设立了法律责任,部分条款提高了处罚额度。比如,在市容管理方面,针对“小广告”问题,原《办法》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环境卫生方面,针对私设废弃物处理场问题,原《办法》规定: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新《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下一步宣贯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增强宣传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开展集中宣传、发放材料等形式,宣传条例规定及实施的重要意义,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制观念,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将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与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行业从业人员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和掌握法规内容,提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水平,保证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搞懂、吃透,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效运用。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梳理出45个处罚事项,划分了231个裁量阶次。制定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配套制度,包括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公布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以及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办法等。

  (四)加大执法力度以《条例》发布实施为契机,积极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违反各类《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法建设、占路经营、露天烧烤、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用足用好《条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实施严管重罚。

  总之,《条例》针对我市城市管理现状,回应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恰逢“建设美丽青岛行动”如火如荼开展之际,《条例》的实施,势必会对“推进城市管理走在全国前列,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总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把青岛建设的更加富有活力、更加美丽时尚、更加独具魅力作出贡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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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下午好。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市城市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为我市市容市貌治理和环境卫生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下面,我就即将实行的《条例》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出台背景

  1989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若干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随着我市城市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力度和措施明显不足,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已适应不了实践的需要。2015年12月,中央召开了城市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对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在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责任区制度,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系统化管理,在原来法规的基础上,出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是下一步推进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提升的顶层设计和法制保障,对于推动城市管理从治标到治本,有效解决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问题,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美丽青岛行动”,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过程

  按照青岛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送审稿)》。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区(市)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立法协调会,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5月31日,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6月29日、8月23日、10月25日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提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12月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条例》制定总体思路

  《条例》主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内容和国务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和需求,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以打造“洁序净美”环境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标本兼治、严管重罚,协调创新、共治共享”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本次《条例》制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为民服务。为了进一步增加市民群众幸福感,在制定的过程中,多次征求市民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市民群众的需要,针对市民群众举报的城市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在条例中做出规定。比如,在收运生活垃圾方面,《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在公共厕所设置方面,《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等等。

  二是突出属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同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属地管理。比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加强指导,等等。

  三是突出强化管理。《条例》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扩大了覆盖面,将市民群众关注的跨门店或者占路经营、乱贴乱画“小广告”、私设地桩地锁、桩杆亭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厕所免费开放等问题纳入其中;部分条款,比如桩杆未及时维护的,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的,在道路、广场散发广告、传单的,招牌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等等,新增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四是突出严格执法。一方面,增加了处罚措施。比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另一方面,适当提高了处罚额度,加大违法成本。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64条。

  (一)调整体例结构

  《条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高。为便于《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删除了法律责任章节,采取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一一对应的方式,放在一起表述。

  (二)确定责任区制度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城乡结合部、区划接壤地带等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区划分不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问题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我市市容环境的整体提升。《条例》在第二章节明确了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划分及责任要求等内容,从根本上解决推诿扯皮等问题,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条例》第十一条分八款,详细规定了不同区域责任人。

  二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责任人在其责任区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区划分方法,并明确对于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加强市容管理

  1.疏堵结合治理占路经营。早夜市冒市、露天烧烤和浮商游贩是市民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其占路经营行为对路面的污染、对交通的影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上述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虽有成效,但未根治。对此,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引导早夜市、露天烧烤经营业户集中规范经营,减少扰民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2.严禁乱贴乱画行为。居民楼院、道路广场、桩杆亭体上的各种“小广告”严重影响着我市市容市貌,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方便市民群众发布公益性、服务类、求职求购类信息,加强对“小广告”的规范管理。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人员为一己私利,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进行违章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市级部门不再承担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职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条例》加强了对招牌(即俗称的门头牌匾)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招牌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合理设置桩杆,禁止设置亭体。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在道路两旁设立了大量的桩杆、指示牌等,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容貌;有的还占用人行道,影响市民群众通行。2017年5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已经会同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了《青岛市城市道路杆件及箱体整合技术导则(试行)》,规范桩杆设置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因移动终端的普及和众多24小时便利店的建立,全市现有的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已失去原有作用,已基本闲置或者改为经营性商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6.禁止设置地桩地锁。个别单位和人员为占据停车位而私自设置地桩地锁,妨碍市民群众通行,甚至影响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1.深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改革。为严格落实我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建立规范、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保障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有序进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第四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以此减少居民小区垃圾桶占路现象,降低因占路造成的交通堵塞、作业异味、噪音扰民等二次污染。

  2.加大公厕建设管理力度。继续优化公厕建设布局,努力实现数量充足、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精细的要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3.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30日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我市作为计划单列市之一,2020年底前先行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第五十条规定: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五)坚持严管重罚

  与坚持一流标准、建成最美城市、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相适应,《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执法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除依法查封、扣押和实施代履行外,《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条例》普遍设立了法律责任,部分条款提高了处罚额度。比如,在市容管理方面,针对“小广告”问题,原《办法》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环境卫生方面,针对私设废弃物处理场问题,原《办法》规定: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新《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下一步宣贯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增强宣传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开展集中宣传、发放材料等形式,宣传条例规定及实施的重要意义,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制观念,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将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与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行业从业人员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和掌握法规内容,提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水平,保证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搞懂、吃透,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效运用。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梳理出45个处罚事项,划分了231个裁量阶次。制定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配套制度,包括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公布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以及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办法等。

  (四)加大执法力度以《条例》发布实施为契机,积极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违反各类《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法建设、占路经营、露天烧烤、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用足用好《条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实施严管重罚。

  总之,《条例》针对我市城市管理现状,回应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恰逢“建设美丽青岛行动”如火如荼开展之际,《条例》的实施,势必会对“推进城市管理走在全国前列,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总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把青岛建设的更加富有活力、更加美丽时尚、更加独具魅力作出贡献。